向陽、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991財保239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向陽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宋煒、靳月峰的銀行存款90萬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進行保全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宋煒、靳月峰的銀行存款90萬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為三年,自實際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計算。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向陽預繳。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馬汝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吳佳寶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