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樹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21民初3496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政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昀公司)與被告安徽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建公司)、葛樹廣、蚌埠華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邦公司)、孫志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政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多俊、徐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匯建公司、葛樹廣、華邦汽貿、孫志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政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含鋼板樁租金)1995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含鋼板樁租金)1476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款清息止;3、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5日,被告一將其承建的華邦汽車商貿城基坑拉森鋼板支護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簽訂了拉森鋼板樁施工合同。雙方合同約定,施工費按單價500元每根每月每次計算,工程量以實際完成的鋼板樁支護數量為準;工程打樁結束后,被告一支付原告總工程款50%,鋼板拉森樁全部拔出后3個工作日內,被告一付總工程款的剩余50%;拉森鋼板樁使用期超過一個月的,按每天每米0.5元計算鋼板樁租金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于2017年9月20日完成打樁,共計打樁410根。2017年11月11日前被告支付工程押金19萬元。后期因被告原因,導致鋼板樁于2018年7月底才拔出。2018年7月24日,原、被告進行工程結算,認定工程總造價537100元,包括第一個月的施工費及租金205000元,剩余九個月的租金332100元。被告已付的19萬元工程押金抵作工程款,尚欠剩余工程款347100元未付,被告一、被告二承諾支付199500元,被告三、被告四承諾支付147600元。其后,原告多次催要前述工程欠款,但四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狀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匯建公司、葛樹廣、華邦公司、孫志強未作答辯,在指定的期限內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5日,匯建公司與政昀公司簽訂《拉森鋼板樁施工合同》一份,雙方就華邦汽車商貿城項目工程達成施工協議,該工程位于合徐高速蚌埠西出口向南200米,工程內容為原基坑沒做支護現增加6米,鋼板拉森樁支護,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安全、質量、工期、包驗收,拉森鋼板樁支護每根每月每次單價500元,超過一月按每天每米0.5元計費,暫定金額250000元,工程量結算以實際完成鋼板樁支護數量為準。同時,合同對工程結算和支付方式、雙方責任、爭議的解決等內容進行了約定。葛樹廣在甲方處簽字并加蓋匯建公司公章,羅乾輝作為乙方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政昀公司公章。2018年7月24日,匯建公司、政昀公司、華邦公司就該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并簽訂《協議書》一份,三方確認拉森鋼板樁支護工程于2017年9月20日施工結束,共使用拉森鋼板樁支護410根,實際使用時間暫計算至2018年7月20日,工程造價為537100元,2018年3月20日之前的施工費和租金合計389500元由匯建公司和葛樹廣支付,扣除已付押金190000元后,匯建公司和葛樹廣尚應支付政昀公司199500元,2018年3月20日之后的租金147600元由華邦公司向政昀公司支付。葛樹廣在甲方實際承包人處簽字、羅乾輝作為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政昀公司公章、孫志強在乙方負責人處簽字。
另查明,經本院(2019)皖0321民初1292號生效民事判決書認定,葛樹廣系借用安徽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承包蚌埠華邦汽車商貿城工程并實際施工。
又查明,2014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間,孫志強與其妻子常仁群同為華邦公司股東,兩人占股比例分別為55%和45%,2014年5月13日,華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孫志強變更為常仁群。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被告登記信息查詢單打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拉森鋼板樁施工合同、銀行電子回單打印件、結算協議書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葛樹廣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政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95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6月10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二、被告蚌埠華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政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76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6月10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安徽政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6元,由被告葛樹廣、被告安徽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739元,被告蚌埠華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27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新
審判員王輝
人民陪審員劉志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從春晨
書記員宋瑩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