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聯運知慧科技有限公司、吳加兵物權保護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110執6769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聯運知慧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吳加兵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5233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聯運知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吳加兵支付申請執行人浙江聯運知慧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款30500元、案件受理費120元,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向被執行人吳加兵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吳加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吳加兵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吳加兵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通過當地基層組織對被執行人的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本案執行標的暫未執行到。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吳加兵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吳加兵拒不向本院申報財產,本院已對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浙江聯運知慧科技有限公司。
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合議庭
審判長王惠興
審判員周曹輝
審判員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何世威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