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光與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03民初220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建光訴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洹河保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建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海軍,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全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建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趙建光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自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存在勞動關系;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346.56元(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共計15年零10個月,2667.08×16個月×2倍=85346.54元);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協助原告趙建光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4、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賠償失業損失待遇31920元(1900元×80%×21個月=31920元);5、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33107.4元(2008年至2019年帶薪休假工資);6、依法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退還風險金400元、報名費50元;7、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為原告趙建光補繳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8、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趙建光于2003年12月3日至被告洹河保安公司處從事押運工作。2019年10月24日被告洹河保安公司違法解除與原告趙建光的勞動關系,不讓原告趙建光繼續工作。原告趙建光認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違法解除與原告趙建光的勞動關系應根據《勞動合同法》支付賠償金。被告洹河保安公司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間為原告趙建光繳納失業保險,解除勞動關系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協助原告趙建光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由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為原告趙建光繳納失業保險期間遠遠短于勞動關系存續時間,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原告趙建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未讓原告趙建光休過帶薪年休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收取原告趙建光的風險金報名費應當予以退還。原告趙建光發現被告洹河保安公司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沒有為原告趙建光繳納養老保險。但上述期間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當為原告趙建光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
被告洹河保安公司辯稱,1、原告趙建光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故意不提交有關證明,應當駁回重新經勞動仲裁;2、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趙建光系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守押分公司守押二大隊武裝押運員,崗位職責是持槍上崗武裝押運,2019年2月21日因上班前喝酒,導致押運車組無法出車,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與有關法律,且拒不承認錯誤,被告洹河保安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與原告趙建光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10月24日終止;3、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346.56元問題,被告洹河保安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問題,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公安部《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嚴禁在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國務院頒布《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及我公司金融守押七條禁令第五條禁令嚴禁班前、班中喝酒違者開除。及《安陽市保安公司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條第五項,嚴重違犯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國家法律。被告洹河保安公司依法與原告趙建光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告洹河保安公司依據上述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故不存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問題;4、協助原告趙建光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2019年10月24日與原告趙建光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六條規定,失業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原告趙建光在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未提出申領失業金,已超法定規定期限;5、原告趙建光失業金待遇損失31920元問題,因原告趙建光嚴重違紀我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六條規定,失業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而原告趙建光未在60日內提出失業金領取,不符合領取申請金條件,故原告趙建光不存在失業待遇損失,被告洹河保安公司不應支付31920元;6、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33107.4元。勞動仲裁法規定訴訟期間為一年,原告趙建光2019年實際工作2月,故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假工資除以6的實際數額;7、退還風險金400元,報名費50元,原告趙建光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收取上述費用,如果能證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收取上述費用,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愿意退還;8、補繳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欠繳社會保險,不在法院受理范圍,屬于行政管轄范疇。綜上所述,原告趙建光各項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趙建光于2003年12月3日到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守押分公司守押二大隊工作,職務為武裝押運員。2019年2月21日早上,原告趙建光稱其因為睡過頭耽誤了出車,然后大隊領導就讓原告趙建光回家休息,沒有上班。大隊把原告趙建光交回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原告趙建光稱不再報能去上班的希望,沒有再到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報到。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因原告趙建光違反公司勞動紀律,飲酒造成無法出款車違反公司禁令,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年第(16)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依據《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原安陽市保安公司)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洹河保安公司通知原告趙建光即日起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同時解除。原告趙建光于同日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原告趙建光2019年2月21日休息前12個月平均工資2581.06元,有原告趙建光提供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證明。
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從2017年10月1日起向原告趙建光繳納失業保險至2019年2月。2018年度至今安陽最低工資標準為1900元/月。原告趙建光向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繳納報名費50元、風險金400元。
2020年1月6日,原告趙建光向安陽市北關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以及要求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協助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賠償失業待遇損失、帶薪年休假工資、退還風險金、補繳養老保險。該仲裁委因原告趙建光未能提供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安北仲不[2020]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2020年1月14日,仲裁委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于原告趙建光。原告趙建光后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安陽市保安公司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公司職工未按照規定請假、離崗、脫崗超過一個月者;嚴重違犯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國家法律等,可以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事實,有原告趙建光提供的安北仲不[2020]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三聯單據、個人參保證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提供的洹河保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安陽市保安公司安保字[2016]11號文件,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原告趙建光與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趙建光失業待遇損失31920元、風險金400元、報名費50元、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4068.43元,共計36438.43元;
三、駁回原告趙建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靜
人民陪審員呂冉冉
人民陪審員馬巧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石成芳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