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濤、翟言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民終3213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濤與被上訴人翟言海、王玉純、蘭陵縣大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4民初21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濤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協議約定雙方之間的承包方式是包清工,被上訴人主張為上訴人墊付材料款與雙方約定存在矛盾。二、一審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部分單據即認定被上訴人存在墊資材料款的情況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三、一審未對涉案協議書的效力進行認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翟言海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服從原審判決。
王玉純未到庭答辯。
翟言海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資款309409.9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5月10日,王濤與蒼山縣大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永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書,由蒼山縣大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蒼山縣蘭陵荀子大酒店工程。協議書約定承包方式為大包清工,每平方米290元。該協議書還約定了承包范圍、合同價款、付款方式、雙方責任、違約責任等事項。
2014年11月12日,王濤與翟言海、陳文永三方簽訂協議書,協議書載明蒼山縣大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經完成承建蒼山縣蘭陵荀子大酒店工程總量的60%,由翟言海承接蒼山縣大偉沒有完成的剩余40%工程,并領取該40%的工程款。協議書載明按照2013年5月10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為準。同時,協議書還載明,翟言海按照合同約定正常施工,2014年春節前王濤按雙方約定將乙方墊資所有工程款量力歸還,下欠工程款分三個階段撥付,2015年1至2月份撥付總工程款的一部分;3月4月份撥付總工程款的一部分;5月6月份總工程款保留質保金外撥付完畢。協議書還約定了其它事項。協議書簽訂后,翟言海即進行施工,并于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5月在施工過程中,購買部分建筑工程所需用的水泥、沙、石子、多孔磚、泡沫磚、鋼材等建筑材料,另外還支付部分電費。
經計算核實,以上建筑材料及費用共計237540.80元。
另查明,翟言海在計算上述材料費用中,存在重復累計計算、與實際數量不符、在收貨單上未有原始簽字核實及收貨單載明數量價格不明確的情況。上述情況費用數額未計算在237540.80元之內。
還查明,王玉純系王濤父親,在翟言海施工過程中,負責工程施工監督及材料驗收。翟言海所提供的購買材料單據上的簽名、簽字、蓋章均為王玉純所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王濤與翟言海等人簽訂的協議書,均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工程承包協議書載明施工方系包清工,但是翟言海在施工過程中為施工需要所購買的部分材料費用,已經王玉純簽字核實,因此,王濤應予支付,而且王濤在協議書中也承諾將翟言海墊資所有工程款量力歸還,并約定了還款期限。至于王濤主張均系本人支付材料款無證據證實,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雙方就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糾紛可另行解決。王玉純在此工程施工過程中,不是合同相對人,不具有償付墊材料付款的義務。綜上,翟言海主張墊付材料款經核實屬實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重復計算、無單價及未經原始簽字審核的單據,本院不予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王濤支付原告翟言海建筑工程材料款237540.80元,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翟言海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41元,由被告王濤負擔4863元,原告翟言海負擔1078元。
二審中,上訴人王濤提供證人張某、王某到庭作證,擬證明施工中所用沙、材料系上訴人王濤出資購買,支付工程料款。
被上訴人翟言海的質證意見為:從2014年年底我們簽訂協議之后工程上所有材料都由我個人采購提供,材料到達施工現場后由原審被告接手驗收,驗收通過后原審被告簽字,我們把發票拿到手里然后付料款,從簽訂協議之日起,所有材料都由上訴人委托原審被告接手,沒有接觸到其他現場收料人員,所有材料款我個人支付。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41元,由上訴人王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華雁
審判員陳芳
審判員范宗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薇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