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內蒙古鑫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民申4373號
判決日期:2020-12-27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內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三建)因與被申請人內蒙古鑫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橋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張壽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內01民終1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內三建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請求:1.撤銷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內01民終19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將該案發回重審;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鑫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二審判決對涉案訴爭的三部分工程全部系由鑫橋公司進行施工的基本事實認定明顯錯誤;二審判決依據高度蓋然性標準認定本案三部分工程施工事實存在的結論,適用法律錯誤。(二)本案訴爭三部分工程的具體施工范圍和具體工程量事實問題,二審判決的認定無事實依據。(三)鑒于一審內蒙古眾焱工程項目管理公司出具的《建設工程鑒定報告》因存在事實依據、法律適用、鑒定人資格條件等眾多重大明顯錯誤,且鑒定人在庭審時均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和說明,二審支持了內三建的重新鑒定請求,并依法由內蒙古中礪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2018-07《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二審判決依據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采用定額計價法鑒定結論,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內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龐志軍
審判員武杰
審判員武麗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張福艷
書記員銀佳星
判決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