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與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921民初602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定襄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被告收取原告的“700壓機”2臺,所有權歸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返還收取原告的“700壓機”2臺(具體詳見發(fā)貨清單)。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郗某與被告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700壓機”2臺,單價70萬元/臺,合計140萬元,不含增值稅。2017年10月10日前付款80萬元,2018年5月1日前付款60萬元,質保期3年。壓機所有權在未結清貨款前歸還原告所有。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2017年11月15日、12月1日將“700壓機”2臺交付被告,被告簽名予以確認。被告收貨后,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2020年7月10日兩次給原告寫了“還款協(xié)議”,但每次都違反承諾拒不付款,至今欠原告貨款489292.1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保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王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原告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郗某與被告王某簽訂《購銷合同》,約定被告王某向原告購買700鍛造壓機2臺(主機),單價70萬元/臺,合計140萬元,不含增值稅,付款方式為2017年10月10日前付款80萬元,2018年5月1日前付款60萬元,質保期三年,壓機所有權在未結清貨款前歸原告所有,自被告王某付清貨款后壓機所有權轉移至被告王某。合同簽訂后,2017年11月15日原告委托河南圣莎拉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交付700鍛造壓機1臺,發(fā)貨清單為:1.700鉸鏈梁套裝(含5件限位螺母)5套;2.地腳螺栓、雙頭栓(含帽)各4套;3.三通法蘭(含放氣塞、放氣螺母、錐堵)6套;4.行程機構(含行程管、彎管、導向鍵)6套;5.高壓管6根;6.限位環(huán)3件;7.銷軸蓋板(含24條外栓)24塊;8.700鉸鏈梁套裝(含1件限位螺母)1套;9.銷軸12根;10.底座1個。2017年12月1日原告再次委托河南圣莎拉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交付700鍛造壓機1臺,發(fā)貨清單為:1.700鉸鏈梁套裝(含3件限位螺母)5套;2.地腳螺栓、雙頭栓(含帽)各4套;3.三通法蘭(含放氣塞、放氣螺母、錐堵)6套;4.行程機構(含行程管、彎管、導向鍵)6套;5.高壓管6根;6.限位環(huán)3件;7.銷軸12根;8.銷軸蓋板(含24條外栓)24塊;9.700鉸鏈梁套裝1套;10.底座1個。被告王某核實貨物后在2份發(fā)貨清單上簽字確認。合同簽訂后,被告王某向原告共計交付貨款910707.9元,仍欠489292.1元貨款。2018年11月16日、2020年7月10日被告王某分別向原告出具還款協(xié)議各1份,均未按協(xié)議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購銷合同》1份、委托發(fā)貨通知單2份、發(fā)貨清單2份、還款協(xié)議2份等證據(jù)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某購買原告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的700鍛造壓機2臺(見2份發(fā)貨清單)的所有權屬于原告。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返還原告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700鍛造壓機2臺(見2份發(fā)貨清單)。
案件受理費4319.69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郭震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