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劉某某擔保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民終13004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孫某1、孫某2及原審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4民初28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上訴請求:1.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二審法院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孫某1到現場后多次要求保安放行讓孫某甲回家休息吸氧而保安仍不放行的事實錯誤。1、孫某1到場后開始孫某甲病情并不是很嚴重,孫某1到場后與兩值班保安溝通的仍然是當日為什么必需登記才能進為什么不給批準車位及誰是領導的問題,后來孫某甲心臟病發作都躺在車了事實上也不可能再回家,上訴人保安已經及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孫某1不可能再要求保安放行讓孫某甲回家休息吸氧,雙方只是等120救護車到來,其間孫某1催問的是有沒有報120及救護車有沒有到來的問題。2、孫某1跑回家中徒手拖制氧機至小區門口的行為是因為其遲遲不見救護車的到來其才回家拖制氧機的,并不能推定為孫某1之前曾要求保安放行回家休息吸氧的事實成立。3、被上訴人原審中提供的事后與當事保安談話時偷偷所錄取的錄音中根本沒有提到孫某1到場后要求保安放行讓孫某甲回家休息吸氧的內容,如果該說話成立,被上訴人與當事保安談話時必然會提到這一問題。4、從中國人比較怕事的性格來講,如!果孫某1到場告知值班保安孫某甲有心臟病打了支架后提出要求放行讓孫某甲回家休息吸氧,從常理講兩保安不可能不放行。二、原審中被上訴人稱孫某甲打了兩次支架,第一次打支架后約十年更換了一次,第二次打支架后距離本案事故發生時也差不多十年,而且劉某某一庭審中陳述孫某甲本案事故發生前經常捂著胸口感覺不舒服。因此,孫某甲心臟病發作是必然的,是自身疾病規律所致。三、上訴人兩值班保安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并無任何不合理的行為,孫某甲死亡完全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兩值班保安行為并無過錯,與孫某甲的死亡并無因果關系。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虛假證詞,判決認定上訴人應當預見到事件的緊急性、并應原告之要求予以放行,但仍不放行,認定不當,不是應當預見到,而是故意刁難。認定孫某甲作為成年人,在明知自身年齡較大,且患有心臟病并做心臟支架手術的情況下,不能穩定控制自身情緒,對于正常的車輛出入小區登記工作不予配合,在入口道閘處與值班保安僵持十多分鐘,并誘發心源性猝死與事實不符。孫某甲導致是本案事件的主要原因,本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責任劃分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對此案實事求是,公正判決。
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185.35元、喪葬費34395.5元、死亡賠償金660621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706201.85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9日上午8點,原告親屬孫某甲作為招商海德花園的業主,在進入小區時遭到被告聘請的物業保安趙某、韓某無故阻撓,阻止其駕車進入小區,導致孫某甲出現心梗昏迷的癥狀。120至現場時,孫某甲已失去生命跡象,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孫某甲于1953年11月1日出生,其父親孫彩先于1993年火化、母親劉桂芳于2012年注銷戶口。劉某某、孫某2、孫某1分別系孫某甲的妻子、長子、長女。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是海德花園小區的物業服務提供方,并負責對出入小區車輛來訪進行登記。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系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9年11月19日8時1分許,孫某甲駕駛魯U×××××車輛進入城陽區海德花園小區,在入口道閘處,因車輛未錄入系統,電腦無法識別,未對孫某甲車輛予以放行。值班保安要求孫某甲手動登記,但孫某甲未進行登記,車輛遂卡在入口道閘處。因孫某甲車輛堵塞出口,8時5分許出口道閘開放,值班保安指示等待在孫某甲后方的車輛從出口道閘逆行進入小區。8時12分許在入口處等待的孫某甲下車并手撐在抬桿上。8時13分許孫某1從小區里快速跑至入口處,給孫某甲送藥,并一直與值班保安韓某、趙某溝通,也曾用手指向值班保安。8時15分許經孫某1要求,值班保安韓某撥打120急救電話。8時16分許劉某某快速跑至入口處,與孫某1一同將孫某甲扶至車輛駕駛室位置。8時23分許孫某1打開車門查看情況并向值班保安呼喊,2名值班保安隨即趕至車輛處查看并幫忙施救。8時25分許孫某1徒步跑回家中取制氧機。8時30分許120急救車趕至,8分31時許孫某1拖動制氧機至入口道閘處。后經紅島人民醫院診斷孫某甲為心跳呼吸驟停、心源性猝死,死亡地點為海德花園,死亡時間為2019年11月19日。證人韓某證言匯總如下:“讓老人(指孫某甲)登記他一直不登記,老人在車上打電話聯系他家人、朋友,過了一會跑過來一個女士(指孫某1)送藥,孫某1告訴值班保安韓某稱其父親心臟病發了,打了5個支架,讓他們撥打120,韓某打完120便一起過去搶救人去了”。證人趙某證言匯總如下:“剛到現場時聽到孫某甲在打電話說送藥什么的,但不知道送什么藥,后來見到孫某1跑過來送藥的,孫某1稱其父親有心臟病”。孫某1稱其多次向值班保安要求,對車輛予以放行,讓孫某甲回家吸氧休息,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稱原告僅僅向其值班保安要求撥打120,撥打120后便一直在門口等待,并未要求值班保安對車輛放行、也未提出要求孫某甲回家吸氧。三原告為孫某甲支出醫療費1185.35元。另外,2018年度青島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8791元,2018年度青島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0817元。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生命權糾紛。自然人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是否對孫某甲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作為海德花園的物業公司,負責對進出小區的車輛進行登記,對于孫某甲本人駕駛車輛因未錄入車輛管理系統,道閘無法識別其車輛,值班保安要求孫某甲手動進行登記,孫某甲不予登記,值班保安不予放行車輛的行為并無不當。但結合證人暨2名值班保安當庭陳述稱,均聽到當時孫某甲聲音情緒激動、聽到打電話要求家人送藥、看到孫某甲趴在抬桿上,且數分鐘后孫某甲的女兒孫某1從小區里快速跑至入口處給孫某甲送藥、并向值班保安多次陳述孫某甲患有心臟病、用手指向值班保安之行為,與監控視頻相互印證,再結合8時15分孫某1要求值班保安韓某撥打120急救電話、8時25分許孫某1跑回家中徒手拖制氧機至小區門口之行為,可以認定原告主張的孫某甲心臟病發,要求值班保安對車輛予以放行、讓孫某甲回家休息之事實成立。被告辯稱原告并未要求值班保安予以開閘放行、也未提及孫某甲需回家吸氧,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亦與生活常理不符,故對被告之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孫某甲出現上述情形時,應當預見到事件的緊急性并應原告之要求予以放行,但仍不放行,故被告應當承擔與之過錯相應的責任。孫某甲作為成年人,在明知自身年齡較大且患有心臟病、并做心臟支架手術的情況下,不能穩定控制自身情緒,對于正常的車輛出入小區登記工作不予配合,在入口道閘處與值班保安僵持10多分鐘,并誘發心源性猝死,是導致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綜上,一審法院酌定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對孫某甲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對于本案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1185.35元(憑單據);2、喪葬費34395.5元(68791÷2);3、死亡賠償金660621元【50817×(20-7)】。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0000元,因主要責任在孫某甲,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各項損失合計696201.85元,因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系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應由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賠償三原告208860.5元(696201.85×30%)。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孫某1、孫某2各項損失及費用合計人民幣208860.5元;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孫某1、孫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862元,由原告劉某某、孫某1、孫某2負擔7650元,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3212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862元,由上訴人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海東
審判員袁金宏
審判員牛珍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呂菲
書記員于雪
書記員王倩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