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張好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10070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再審人徐國因與被申請人張好勇、劉明水、濱州市水利建筑安裝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工程處)、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6民終28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國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判決認定水利工程處將涉案工程中的部分樁基工程轉讓給徐國負責施工,事實認定錯誤,缺乏證據證明。張好勇的陳述、劉明水出具的證明、周萬里的證人證言能證明徐國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另張好勇要求支付15萬元未達到支付條件。因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二、二審中徐國提交了與張好勇、劉明水談話錄音三份,用以證明涉案工程系徐國借用資質而得、張好勇未按委托約定完成涉案工程等。但二審判決未對上述錄音證據進行審查,遺漏了重要證據,存在程序錯誤。因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三、即使原審法院認定的“在施工過程中,水利工程處又將涉案工程中的部分樁基工程轉讓給徐國負責施工”事實正確,那么水利工程處將部分樁基工程轉包給徐國的行為系非法轉包,徐國為自然人,不具備勞務承包資格,依據法律規定,水利工程處也應對其轉包所涉工程款項承擔連帶支付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徐國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亮
審判員鄺斌
審判員張秀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魏江山
書記員李亞寧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