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敏捷時代市場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與范文錫、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用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民終14037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佛山市敏捷時代市*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敏捷管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廉江二建)、范文錫借用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2018)粵0607民初60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敏捷管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廉江二建、范文錫支付場地使用費9720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每月每平方米30元為標準,面積為8100平方米,計算至實際退還場地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10月31日);3.判令敏捷管理公司有權沒收廉江二建、范文錫已支付的200000元保證金;4.判令廉江二建、范文錫將場地清理、修復原狀并經敏捷管理公司驗收確認后,將場地歸還敏捷管理公司;5.判令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廉江二建、范文錫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對案涉道路所在土地不享有使用權......原告對案涉道路不享有管理權”事實錯誤。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證》[佛三國用(2013)第03xxxx5號]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為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一審法院未向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調查取證,僅向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三水分局調查取證即認定敏捷管理公司不享有案涉道路所在地塊的使用權、管理權,屬于查明事實不清。二、退一步講,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三水分局作出的佛自然資三函[2019]205號《關于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復函》僅僅表述的是案涉土地“未交付”,這一表述是指土地使用權作為特殊登記的物權未變更登記,還是指該地塊從來未移交予佛山市三水年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某公司)管理并未作出明確解釋。如果“未交付”是指未將土地移交給年某公司管理,那與實際事實不符。案涉土地的平整、綠化、衛生、鋪路等相關管理工作自始就是年某公司負責的。敏捷管理公司在對《關于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復函》的質證意見中,也明確提出了一審法院應當向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作進一步調查取證的意見,但一審法院沒有作進一步的調查取證。三、依據敏捷管理公司在一審提交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協議》《廣東省政府性基金(資金)通用票據》等證據,可證明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已將案涉道路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年某公司,且年某公司也已付清土地出讓款項1721萬元,這足以證明年某公司擁有案涉道路所在地塊的使用權。四、《出讓土地使用權協議》約定的位于原某某茶場的536.52畝土地一直由年某公司使用、收益、控制,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以及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三水分局均沒有提出異議,案涉土地相鄰土地的權屬人廣州某某學院、佛山市哈某空調有限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而廉江二建在借用案涉土地的過程中也沒有對年某公司對案涉土地的使用、收益、控制的事實提出異議。因此,敏捷管理公司經年某公司合法委托,擁有對案涉道路所在地塊的使用權、管理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廉江二建、范文錫共同答辯稱:一、敏捷管理公司代理的年某公司對出借的土地并沒有使用收益權,不是出借土地的使用權人,無權對案涉土地占有和使用。二、按出讓合同約定,敏捷管理公司在未完成用地手續申請批復調整以及規劃建設手續前是不具備使用收益權利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敏捷管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廉江二建、范文錫支付場地使用費9720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每月每平方米30元為標準,面積為8100平方米計算至實際退還場地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10月31日);2.判令敏捷管理公司有權沒收廉江二建、范文錫支付的保證金200000元;3.判令廉江二建、范文錫清理場地、修復原狀并經敏捷管理公司驗收確認后將場地歸還敏捷管理公司;4.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廉江二建、范文錫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4日,敏捷管理公司與廉江二建簽訂《場地借用協議》一份,約定:1.敏捷管理公司將位于廣州某某學院與佛山市哈某空調有限公司之間的道路(以下簡稱案涉道路)借給廉江二建使用。2.用途:臨時通道,建設的臨時設施不能妨礙原來的通行功能,不能損壞原有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綠化樹木、下水道、排水管等)。3.借用期為6月30日止。4.借用期間,敏捷管理公司不收租金。5.協議簽訂后,廉江二建支付保證金200000元。保證金用于約束廉江二建在借用期間對道路的正常使用及期滿后的原狀修復和維修。6.廉江二建如損壞現有設施和加建其他附屬設施的,期滿后應無條件修復還原,并通知敏捷管理公司驗收。驗收合格后敏捷管理公司退還保證金。若借用期滿一個月后,廉江二建無法對借用設施損壞部分進行修復的,敏捷管理公司可另行修復,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追究廉江二建造成的損失。合同落款處加蓋有敏捷管理公司與廉江二建的公章,范文錫作為廉江二建的代表在落款處簽名。
協議簽訂后,廉江二建向敏捷管理公司交納了保證金200000元,并開始使用案涉道路。
敏捷管理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提起一審訴訟。
2018年11月底,廉江二建從案涉道路退場。
一審訴訟中,一審法院依職權向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三水分局調查案涉道路的權屬情況。2019年4月12日,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三水分局作出佛自然資三函[2019]205號復函。該函主要內容為:案涉道路所在土地的權屬人為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該土地未交付年某公司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案由是借用合同糾紛。范文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案屬于涉港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在訴訟程序方面該案應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有關規定,即該案應按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痹摪府斒氯宋磪f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而該案《場地借用協議》的履行地在內地,故該案應適用與合同履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即內地法律。
敏捷管理公司憑《場地借用協議》主張有關權利,應當證明自己對該協議涉及的標的物--案涉道路享有實體權利,即敏捷管理公司負有證明其對案涉道路所在土地享有使用權或對案涉道路享有管理權的舉證責任。根據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三水分局出具的復函的內容,案涉道路所在土地的使用權人是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并非敏捷管理公司,即敏捷管理公司對案涉道路所在土地不享有使用權。敏捷管理公司提供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協議》《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全權托管委托書》不能證明年某公司對案涉道路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更不能證明敏捷管理公司經年某公司授權對案涉道路享有管理權,即敏捷管理公司對案涉道路不享有管理權。敏捷管理公司未能證明其對案涉道路享有實體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敏捷管理公司關于要求廉江二建、范文錫支付場地使用費、沒收保證金、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退還道路等全部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案涉道路的使用權人或管理權人可另行主張有關合同權利。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敏捷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5348元,由敏捷管理公司負擔。
敏捷管理公司、廉江二建及范文錫在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48元,由上訴人佛山市敏捷時代市*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羅凱原
審判員謝達輝
審判員梁亦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巫江禺
書記員任小青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