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形支、陳漢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民申5020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余形支、陳漢英、莫某、余某1、余某2因與被申請人貴港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公司)、覃親璟、覃獻理、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貴港市港北區公路管理所(以下簡稱公路管理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8民終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余形支等人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施工路段的兩頭施工方均設有‘前方施工車輛慢行’的警示牌、水泥磚與水泥磚之間用紅繩相連”的事實錯誤。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對覃親璟制作的《詢問筆錄》,并沒有記載施工現場有放置警示牌,且從公路管理所對交投公司的檢查來看,交投公司一直存在不規范施工現象,交投公司和公路管理所提交的有警示牌的
-3-
照片不應被采信。(二)二審法院認定“不存在會讓通行車輛駕駛人誤以為該施工作業區具備通行條件,或者可以作為會車避讓區臨時駛入的情形”的事實錯誤。從《詢問筆錄》中覃親璟的答話可知,當其行駛至封路的一半的時候,其對向有一輛電動三輪車向其駛來,其剎一點車向右轉向駛入封閉路段。這表明覃親璟正在避讓會車的三輪車,也表明覃親璟駛入封閉路段時,認為該施工作業區具備通行條件,或者可以作為會車避讓區臨時駛入。(三)交投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及行業規范進行施工作業,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對余形支等人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TGF90-2015)、《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H30-2015)等的相關規定,交投公司在施工作業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保護措施,半幅施工作業區與車行道之間應設置隔離設施等,而交投公司未按上述規定在半幅施工作業區與車行道之間設置符合規范的隔離設施,亦沒有設專人和通信設備或者交通信號燈在施工作業區兩端指揮交通,疏導車輛,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為維護余形支等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查明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余形支、陳漢英、莫某、余某1、余某2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陸德胸
審判員李莉
審判員何厚偉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5-
法官助理許媚
書記員肖祥廷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