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坤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遠旗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民終3168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坤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遠旗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旗公司)、原審第三人孫同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2019)蘇0830民初10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坤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806476.25元及利息;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1.上訴人承包被上訴人工程為盱眙縣山水大道99號怡尚名都2號樓土建、裝飾、水電安裝工程和本案案涉的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化糞池、道路等附屬工程,被上訴人共計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77萬元,其中涉及2號樓的糾紛已經淮安市仲裁委(2019)淮仲裁字第0309號裁決書裁決,將被上訴人此前已經支付的77萬元全部扣除。本案中,被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雨污水付款明細71萬元中的37萬元已付給上訴人,一審判決重復扣劃該37萬元;2.施工合同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被上訴人只能依約向上訴人付款,無權向未經上訴人授權的第三人支付工程款,故不應將支付給第三人的款項從應付上訴人的工程款中扣除;3.第三人孫同禮作為實際施工人,除對上述兩個工程進行施工外,還承包被上訴人的其他工程,且支付大部分是以借款形式出具收據,與案涉工程無關,故被上訴人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項與本案工程無關聯性。
被上訴人遠旗公司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出借施工資質的名義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原審第三人孫同禮述稱,涉案工程層層分包,其系涉案工程分包人,與遠旗公司沒有合同關系。遠旗公司因工程資金不足及與孫同禮之間的借貸關系等原因向其支付的款項系借款,并非工程款。工程款發票只能通過遠旗公司打款給坤源公司后由坤源公司出具,孫同禮個人無法出具發票,故遠旗公司不可能將工程款打給孫同禮個人。仲裁中認定的工程款已經包含了20萬元的雨污水工程款,就不應該在本案中重復扣除。
坤源公司一審起訴請求:1.解除雙方于2015年12月26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2016年1月13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附屬部分);2.遠旗公司給付坤源公司工程款3733296元及利息(以3733296元為基數,從2016年11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3.訴訟費由遠旗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坤源公司系具備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等工程施工資質的建筑企業。遠旗公司系盱眙縣怡尚名都小區的開發企業。第三人孫同禮與坤源公司系掛靠關系,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2015年11月30日,坤源公司(承包人)與遠旗公司(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遠旗公司將其開發的怡尚名都小區2#小商業的土建、裝飾工程發包給坤源公司。合同約定因合同及合同事項發生的爭議,向淮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坤源公司申請撤回了2015年11月30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工程款的訴請,向淮安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糾紛經淮安市仲裁委員會審理,在該案的裁決過程中,經淮安市仲裁委員會確定2015年11月30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工程的總價款為1387566.24元,已付工程款770000元【分別為2016年3月4日60000元、2016年4月19日100000元(抵算王杰購房款)、2016年4月20日50000元、2016年6月27日50000元、2016年8月5日110000元(抵算駢其波購房款)、2017年8月10日100000元、2017年10月13日100000元(抵算王文昌購房款)、2018年2月14日100000元、2018年7月10日100000元】。后淮安市仲裁委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2019)淮仲裁字第0309號《裁決書》,裁決結果為:遠旗公司于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坤源公司支付工程款617566.24及利息。
2016年1月13日,坤源公司(承包人)與遠旗公司(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遠旗公司將其公司開發的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發包給坤源公司。合同約定項目名稱: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工程地點:盱眙縣山水大道99號院內;工程內容: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全部內容(詳見施工圖、小區道路總平面圖、怡尚名都一期室外排水總平面圖)線框范圍內內容;簽約合同價為:700000元,以審定的工程結算為準;合同價格形式:固定綜合單價;工程價款支付:全部完成經驗收合格后,付已完成產值的60%(憑施工單位有效發票);施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產值的80%;施工單位申報工程結算及其完整資料,經審核付至工程審定總造價的90%;工程保修期過后一個月付清余款;保修期:兩年;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工程進度款延遲支付,除按前6.3條第2款而順延工期外,另承擔應付價款額的萬分之三/日歷天的違約金。該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他違約責任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坤源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相應的工程內容。2016年3月15日,案涉工程的地基與基礎部分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2016年11月15日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雙方一致認可目前怡尚名都一期工程已交付業主實際使用數年。雙方對案涉工程怡尚名都一期道路、雨污水工程的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經坤源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對案涉上述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江蘇省建友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后江蘇省建友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2019)蘇0830法鑒委字第00280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鑒定結論為:1.本工程施工時間為2016年,雙方對小區內部3-7號樓周邊的道路面積及雨污水管網長度無異議。2.雙方對工程簽證內容及2#商鋪門前的檢查井做法有異議,坤源公司認為2#商鋪門前的檢查井只是水泥砂漿粉刷及檢查井未施工,其余部分全部施工完成,遠旗公司認為2#商鋪門前的檢查井只是砌筑一點高度,且墊層未澆筑,另外,對于監理及本公司簽章的簽證一律不予認可。本案件施工界面無爭議部分造價合計678769.25元。爭議問題及造價說明:1.關于簽證5項,8-10項及13項與合同內工程量重復計算,其余部分工程簽證內容屬于合同外項目,由于工程簽證缺少相關簽字蓋章手續,本次鑒定暫計。2.關于2#商鋪門前檢查井及造價說明,本次鑒定暫按420元每座計算。本案件施工界面有爭議部分造價合計262677.60元。坤源公司為此支出鑒定費40000元。
對于有爭議的簽證部分價款,經遠旗公司確認:由鑒定機構再次對現場進行勘驗,如現場確實存在,同意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后江蘇省建友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江蘇坤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遠旗置業有限公司怡尚名都一期道路、雨污水工程合同外項目一案爭議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確認經現場勘驗已完成部分造價為127707元。坤源公司、遠旗公司及孫同禮對該造價均無異議。
案件審理過程中,坤源公司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1.要求遠旗公司支付工程款941446.85元及利息(以941446.85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項付清,按照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2.訴訟費用由遠旗公司承擔。撤回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后又于2020年9月28日將利息的訴訟請求明確為:以941446.85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項付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標準計算。
關于已付款,遠旗公司辯稱,雨污水工程總的付款為710000元。其中支付給孫同禮340000元,支付給坤源公司370000元。分別為:1.2016年3月15日向坤源公司支付30000元(備注2#樓工程款、坤源公司蓋章確認的《工程項目付款申請表》注明項目名稱為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工程);2.2016年3月23日向孫同禮支付20000元(備注2#樓工程款、坤源公司蓋章確認的《工程項目付款申請表》注明項目名稱為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工程);3.2016年4月1日向坤源公司支付20000元(備注雨污水管道程款、坤源公司蓋章確認的《工程項目付款申請表》注明項目名稱為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工程);4.2016年4月25日向坤源公司支付70000元(備注一期雨污水管道工程款、坤源公司蓋章確認的《工程項目付款申請表》注明項目名稱為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工程);5.2016年5月30日向孫同禮支付20000元(備注借款買樹、有孫同禮出具的借條,借條下方備注雨污水20000元)。6.2016年6月30日抵工程款200000元(沈加寬3-703房屋100000元、沈加友3-803房屋100000元,審批表、收據均由坤源公司蓋章確認);7.2016年7月25日向坤源公司支付30000元(備注雨污水工程款、坤源公司蓋章確認的《工程項目付款申請表》注明項目名稱為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工程);8.2016年8月22日向孫同禮支付20000元(備注雨污水工程款,有孫同禮出具的借條);9.2016年8月26日向孫同禮支付80000元(備注雨污水工程款,有孫同禮出具的借條);10.2016年9月22日向孫同禮支付50000元(備注雨污水管網道路,有孫同禮出具的借條);11.2016年9月23日向孫同禮支付100000元(備注瀝青,有孫同禮出具的借條);12.2017年1月24日向孫同禮支付70000元(備注雨污水工程款)】。坤源公司對其公司收到的上述款項無異議,但主張其收取的款項中有300000元系遠旗公司償還其的擔保款,借款人為孫同禮,并為此提供了2017年1月25日的孫同禮出具的金額為300000元的借條,遠旗公司在該借條上蓋章擔保;并主張2017年8月10日100000元、2018年2月14日100000元、2018年7月10日100000元均系償還上述擔保款。遠旗公司對坤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無異議,但主張所借款項與其主張無關,坤源公司可另行主張。孫同禮認可其收到的上述款項,但主張其收取款項并未得到坤源公司的認可;對于2016年5月30日的20000元有異議,認為下方的備注未得到其確認;且其本人除案涉工程外還與遠旗公司之間形成其他的施工合同關系,所涉的工程款亦未結算完畢,故要求上述款項在本案中不予沖抵,在其他工程款的結算時再行沖抵。遠旗公司對此不予認可,陳述每筆款項的支付在備注及后附的材料中均注明款項用途,并提交:1.2018年10月20日孫同禮及案外人何祖珍出具的《怡尚名都一期3#-7#樓、地庫塑鋼門窗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結算的情況說明》證明孫同禮自認怡尚名都一期3#-7#樓、地庫塑鋼門窗工程的工程款已經結算并支付完畢。2.2019年5月20日孫同禮出具的《怡尚名都一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結算的情況說明》證明孫同禮自認一期景觀綠化工程的工程款已經結算并支付完畢;另針對2016年5月30日的20000元遠旗公司表示另行與孫同禮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一、合同效力。坤源公司與遠旗公司就怡尚名都一期雨、污水管道、井、化糞池、道路等工程簽訂《施工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坤源公司自認與孫同禮之間形成掛靠關系,相關的施工義務均由孫同禮施工完成,第三人系無附屬工程施工資質的個人,其掛靠坤源公司承接案涉工程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二、工程價款。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1.工程總價款。《施工合同》簽訂后,坤源公司完成了相應的施工內容,雙方因工程價款產生爭議,經坤源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江蘇省建友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2019)蘇0830法鑒委字第00280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確定雙方無爭議部分工程價款為678769.25元。對于有爭議部分,雙方形成爭議的主要原因是遠旗公司未在相關的工程簽證單上蓋章確認,后經遠旗公司確認:由鑒定機構再次對現場進行勘驗,如現場確實存在,同意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后江蘇省建友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江蘇坤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遠旗置業有限公司怡尚名都一期道路、雨污水工程合同外項目一案爭議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確認經現場勘驗已完成部分造價為127707元。坤源公司、遠旗公司及孫同禮對該造價均無異議,據此,案涉工程的總價款為806476.25元(678769.25元+127707元)。2.已付工程款。遠旗公司主張雨污水工程總的付款為710000元,其中支付給坤源公司370000元,支付給孫同禮340000元。坤源公司對其公司收到的上述款項無異議,但主張其收取的款項中有300000元系遠旗公司償還其的擔保款,借款人為孫同禮,并為此提供了2017年1月25日的孫同禮出具的金額為300000元的借條,遠旗公司在該借條上蓋章擔保,并主張2017年8月10日100000元、2018年2月14日100000元、2018年7月10日100000元均系償還上述擔保款;遠旗公司對坤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無異議,但主張所借款項與其主張無關,坤源公司可另行主張。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遠旗公司支付款項均有坤源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交易憑證備注也是工程款并非償還擔保款,與本案的關聯性可以確定;其次,坤源公司主張2017年8月10日100000元、2018年2月14日100000元、2018年7月10日100000元并非在遠旗公司主張的已付款410000元中,故坤源公司關于其中300000元系償還擔保款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孫同禮認可其收到的上述款項;對于2016年5月30日的20000元有異議,認為下方的備注未得到其確認;但其收取款項并未得到坤源公司的認可;且其本人除案涉工程外還與遠旗公司之間形成其他的施工合同關系,所涉的工程款亦未結算完畢,故要求上述款項在本案中不予沖抵,在其他工程款的結算時再行沖抵,遠旗公司對此不予認可,陳述每筆款項的支付在備注及后附的材料中均注明款項用途,并提交:1.2018年10月20日孫同禮及案外人何祖珍出具的《怡尚名都一期3#-7#樓、地庫塑鋼門窗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結算的情況說明》證明孫同禮自認怡尚名都一期3#-7#樓、地庫塑鋼門窗工程的工程款已經結算并支付完畢。2.2019年5月20日孫同禮出具的《怡尚名都一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結算的情況說明》證明孫同禮自認一期景觀綠化工程的工程款已經結算并支付完畢。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對于2016年5月30日的20000元,遠旗公司明確另行與孫同禮處理,故在本案中不納入已付款處理;其次,孫同禮與坤源公司均確認孫同禮與坤源公司系掛靠關系,孫同禮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再次,遠旗公司主張付款并提交了相應的借條、打款憑證,兩組證據能夠證明孫同禮在收取上述款項時明確收到的款項與雨污水工程存在關聯;最后,相關的款項遠旗公司已實際支付給孫同禮,坤源公司及孫同禮所謂款項收取未得到坤源公司授權的主張不能否認遠旗公司已實際就案涉工程向實際施工工人即孫同禮支付款項的事實;據此,向孫同禮支付的320000元應當納入本案的已付款計算。綜上,遠旗公司實際已付款為690000元。3.欠付工程款。應付工程款806476.25元,已付工程款690000元,欠付116476.25元(806476.25元-690000元)。三、利息。坤源公司要求遠旗公司支付利息(以941446.85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項付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標準計算)。對此一審法院認為,1.基數及起止時間。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價款支付的約定為:“全部完成經驗收合格后,付已完成產值的60%(憑施工單位有效發票);施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產值的80%;施工單位申報工程結算及其完整資料,經審核付至工程審定總造價的90%;工程保修期過后一個月付清余款;”。結合本案而言,2016年11月15日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至坤源公司主張的2016年11月16日,遠旗公司應付至工程總價款的80%即645181元(806476.25元×80%),至2016年11月16日,遠旗公司已付620000元,欠付25181元(645181元-620000元);雙方未就工程款進行結算,訴訟中經坤源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江蘇省建友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2019)蘇0830法鑒委字第00280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對工程價款出具鑒定報告,而案涉工程的質保期為2年,即至2018年11月15日質保期屆滿,故對于剩余20%工程款利息計算的起始時間應至2018年12月16日起算。2.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雙方簽訂合同未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率標準作出約定,但遠旗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勢必對坤源公司造成利息損失,故坤源公司主張的利率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綜上,案涉工程的利息計算起止時間、基數、標準為:1.以25181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2.以116476.25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3.以116476.25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四、鑒定費。坤源公司為鑒定支出鑒定費40000元,考慮到坤源公司與遠旗公司雙方對工程款的結算均有義務,故該費用由其雙方各半承擔。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遠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坤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476.25元及利息(1.以25181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2.以116476.25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3.以116476.25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坤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588元,由遠旗公司負擔1538元,坤源公司負擔18050元;鑒定費40000元,由坤源公司負擔20000元,遠旗公司負擔20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確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
二審中,雙方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均到場就本案雨污水款項的往來明細賬進行核對。經核對,遠旗公司就本案雨污水工程直接支付坤源公司17萬元,加上抵扣沈加宏、沈加友的購房款20萬元,實際支付給坤源公司37萬元,直接支付給孫同禮34萬元,共計支付71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50元,由上訴人江蘇坤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江東新
審判員馬玉寶
審判員于曉萍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倩
書記員余宛蓉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