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科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社旗縣財政局財政行政管理(財政)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豫13行終186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南陽科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被上訴人社旗縣財政局、社旗縣興華土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匯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河南昊宇會計師事務所為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2020)豫1327行初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南陽科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張會科,被上訴人社旗縣財政局的出庭應訴負責人關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萬雪,被上訴人社旗縣興華土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尤德鑫、黨曉勇,被上訴人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趙貴海,被上訴人匯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萌,被上訴人河南昊宇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吳新偉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第三人興華公司作為采購人,委托第三人匯龍公司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對社旗縣饒良鎮等3個鎮土地整治及朱集鎮高標準農田整治決算編制及審計項目(二次)進行政府采購。
2019年5月31日,第三人匯龍公司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公告內容:項目名稱社旗縣饒良鎮等3個鎮土地整治及朱集鎮高標準農田整治決算編制及審計項目(二次);采購內容社旗縣饒良鎮等3個鎮土地整治及朱集鎮高標準農田整治決算編制及審計;招標控制價及標段劃分,第一標段社旗縣朱集鎮高標準農田整治項目決算編制及審計(68.34萬元),第二標段社旗縣饒良鎮等3個鎮土地整治項目決算及編制審計(20.87萬元);本項目采購人設“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超出采購人“招標控制價”者按無效標處理;報名時間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10日;報名方法本項目只接受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網上報名,不接受其他形式報名;招標文件獲取方法為自行登錄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下載采購/談判文件;響應文件的遞交及開標,本項目為電子評標項目,供應商須提供電子響應文件和響應文件電子版(U盤儲存),電子響應文件需要使用響應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制作工具及操作手冊可登陸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在‘組件下載’中下載。供應商提出問題或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若有疑問,請于投標截止時間3天前將問題以書面形式提交采購人及招標代理公司(注明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并加蓋公章);投標截止時間2019年6月17日10:00。響應文件電子版上傳及開標現場遞交響應文件電子版(U盤儲存)要求,響應文件電子版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在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系統會議系統中加密上傳,供應商應按時參加開標會議,現場遞交電子版響應文件(U盤)貳份,電子版響應文件(U盤存儲)需分別單獨密封在信封內,電子版響應文件格式與系統上傳格式一致。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共3人,其中采購人代表1人,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2人,專家從相關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磋商報價,經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原告科源事務所、第三人昊宇事務所、南陽中科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南陽中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供應商參加了第三人興華公司、匯龍公司的上述政府采購。2019年6月17日10時在第三人交易中心開標室舉行開標會議。該項目第一標段收到上述四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第二標段收到原告及第三人昊宇事務所、南陽中科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響應文件。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由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了公開唱標。開標會議結束后,由依法從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翟世麗、徐吉珍、王陽三位專家組成磋商小組,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磋商評審。三位專家出具了評標(磋商)專家聲明書,保證: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專家職責。原告第一標段最終報價460000元,專家的綜合評分為53.33分,排名第4;第二標段最終報價115000元,專家的綜合評分為56.33分,排名第3。第三人昊宇事務所第一標段最終報價682207元,專家的綜合評分為88.74分,排名第1;第二標段最終報價208000元,專家的綜合評分為86.2分,排名第1。南陽中科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第一標段最終報價683017元,專家的綜合評分為65.74分,排名第3;第二標段最終報價208300元,專家的綜合評分為61.85分,排名第2。南陽中州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第一標段最終報價682735元,專家的綜合評分為70.07分,排名第2。根據評標辦法的規定和評審意見,磋商小組按最終得分高低的順序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第一標段候選人昊宇事務所,第二標段候選人昊宇事務所。2019年6月19日,第三人匯龍公司將該項目的評標結果進行公告。
上述政府采購活動后,原告未能成為成交供應商,于2019年6月24日向第三人興華公司提出質疑函。質疑事項:1、原告和中標事務所規模相當且報價最低但卻未能中標,對最終確定中標單位的原則、條件、依據提出質疑;2、原告和中標事務所規模基本相同,原告業績做得相對好些,但原告的得分卻較少,對專家的評分提出質疑;3、對磋商過程的報價提出質疑;4、對采用報價最高的事務所為中標人提出質疑;5、對招標文件公布時間到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認為不符合最短不得少于20日的法律規定,對此提出質疑;6、對磋商程序合法性提出質疑;7、對中標單位文件服務周期“兩個月”與招標文件要求服務周期“2個月”,是否符合招標要求提出質疑;8、對該投標活動中有供應商存在未最終報價提出質疑;9、對是否存在陪標現象提出質疑;10、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提供采購人、招標代理人、評標小組成員與中標人沒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確定磋商小組成員的方式、過程、結果;查處招投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紀、違規、違法問題。
2019年7月1日,第三人興華公司向原告科源事務所作出質疑答復函。答復如下:1、對質疑事項1、2、4,本項目采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報價得分僅是分值構成的一部分,本項目報價得分為10分,在滿分100分中占比10%。2、對質疑事項3,各供應商投標、競標、第二輪報價(最終報價)均是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權利,其報價高低、多少均由該供應商自行確定。3、對質疑事項5,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采購程序合法。4、對質疑事項6,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磋商程序合法。5、對質疑事項7,“兩個月”和“2個月”均能表述清楚該服務期限的時間,并未對本項目服務期限實質性要求作出改動。6、對質疑事項8,該項目兩個標段均在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大廳由社旗縣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現場監督下從“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系統”提交了第二輪報價(最終報價),未出現原告提出有供應商未報價的情況。7、對質疑函中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本項目中的采購人、招標代理人、評標小組成員和中標人均依法在法定媒介、法定時間內公告和公示,投訴人如果認為存在利害關系,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本項目磋商小組的組建,在河南省財政廳設立的評審專家庫南陽市財政局采購辦公室終端系統中隨機抽取,其抽取過程均本項目監督人員和社旗縣公證處工作人員共同監督。2019年7月1日,第三人興華公司將質疑答復函送達原告,原告對此答復表示不滿意。
2019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遞交投訴書進行投訴,投訴事項的具體內容:1、原告參加了兩個標段的價格磋商,與中標事務所規模相當,審計技術和服務標準統一且報價最低但都未能中標。采用報價最高的事務所為中標人,不符合法定規定,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2、原告和中標事務所規模基本相同,原告業績做得相對好些,但原告的得分卻較少,尤其是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另外兩個參與磋商的事務所規模、業績都比原告和中標事務所強多了,但結果其他兩家也未中標,并且各項得分都低于中標事務所。3、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要求,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該程序應該在最終報價之前完成,而所有參加投標的事務所均沒有得到磋商談判的邀請,但電腦的開標大廳的信息卻已顯示“正在磋商”,認為程序不合法。4、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過程中,是否存在定標、串標(陪標)的可能性,采購人在質疑答復中沒有正面回答該問題,根據原告掌握情況,串標(陪標)是一定存在的,定標的可能性也非常大。5、2019年5月29日16時,本項目第一次招標開標時,原告由于信封樣式問題,招標代理公司要求進行公證,經過公證人員同意,原告可以投標。在檢查密封情況時,有事務所(后中標)對原告的信封樣式提出疑問,在場的公證人員說標書有效,可以參與投標。投標開始,又有一事務所參與投標人員對原告信封格式情況提出疑問,后代理公司人員李先生告訴原告“中心說你的信封樣式不合格,標書廢除,不能參與投標,望理解”,隨后原告退出開標大廳。原告搞不明白的是,現場公證的職責到底是什么?公證結果有沒有法律效力?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沒有權利廢一個單位的標書,這屬于不屬于其職責范圍?若有這個權利,其這一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19年7月18日,被告收到了原告的投訴,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01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正式受理原告的投訴。并于當日作出《關于暫停社旗縣饒良鎮等3個鎮土地整治及朱集鎮高標準農田整治決算編制及審計項目(二次)采購活動的通知》,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暫停該項目采購活動。該通知于2019年7月22日送達給原告及第三人興華公司、匯龍公司、昊宇事務所。被告向第三人興華公司、匯龍公司、昊宇事務所送達投訴書副本及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將需要說明的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被告,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2019年7月26日,第三人興華公司、匯龍公司向被告遞交說明,針對原告的投訴問題作出說明。2019年8月16日,南陽中科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及第三人昊宇事務所向被告出具說明,表示進行了正常投標,無串標、陪標行為。2019年8月17日,南陽中科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劉蕊向被告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其本人未參與此次投標活動,對該投標活動的相關事宜不知情,張會科與其通話,因并不清楚具體投標情況,只是隨意應答,張會科是有目的的誘導進行談話。并對其本人不明真相,造成此項工作未能按期開展表示歉意。
被告依據原告及被投訴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并調取磋商報告。并于2019年8月21日,被告組織3名專家對《社旗縣饒良鎮等3個鎮土地整治及朱集鎮高標準農田整治決算編制及審計項目(二次)》投訴事項進行審查、論證。形成意見:1、投訴事項一、投訴事項二中關于投訴人認為自己的報價最低,業績最好而沒有成為成交供應商的問題。因本次競爭性磋商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包含報價、業績、實力、項目組成人員、工作方案、服務承諾、供應商管理至等方面,報價和業績都不是成為成交供應商的唯一因素。磋商小組在評審中賦分客觀、公正,沒有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及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的情形。2、投訴事項一中關于對競爭性磋商文件應該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問題。該事項是對磋商文件的投訴,但投訴人并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質疑,屬于無效投訴。3、投訴事項三認為沒有磋商環節的問題。認為本次采購嚴格按照全流程電子招標程序進行,無程序違法現象。4、投訴事項四認為采購活動中有串標、陪標現象。經全面審查相關供應商的響應文件,沒有發現串標、陪標現象。投訴人提交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供應商有串標、陪標行為。5、投訴事項五是投訴人對第一次開標程序的投訴。認為本事項已過投訴期限,屬無效投訴事項。
被告經過調查核實及專家論證后,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001號《關于對社旗縣饒良鎮等3個鎮土地整治及朱集鎮高標準農田整治決算編制及審計項目(二次)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決定:1、投訴事項1中關于評審得分事項和投訴事項2、3、4,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2、投訴事項1中關于競爭性磋商文件應該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事項和投訴事項5,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投訴。2019年8月27日,被告《投訴處理決定》送達原告及相關當事人。原告不服該《投訴處理決定》,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社旗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投訴事項1、2,認為自己報價最低,業績最好沒有成為成交供應商,應該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問題。該項目的政府采購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全流程電子輔助采購,其采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法,是指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且第三人興華公司的代理公司發布的競爭性磋商文件中,關于磋商報價中也規定了采用綜合評分法。對于原告投訴事項1、2中關于原告認為自己的報價最低,業績最好而沒有成為成交供應商問題。原告的兩個標段均報價最低,專家對原告的報價分評的是滿分10分,而中標的第三人昊宇事務所專家對其報價分評的為5.53分。綜合評分法的另外兩項標準為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涵蓋了項目負責人、供應商注冊會計師人數、近三年的專項審計報告、營業收入累計等綜合實力及供應商規章制度、工作人員配置、工作方案、服務承諾等多個方面,最低報價和業績都不是成為成交供應商的唯一因素。根據評標辦法的規定和評審意見,磋商小組按最終得分高低的順序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第一標段候選人昊宇事務所,第二標段候選人昊宇事務所。原告的投訴事項1中的評審得分事項的投訴及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被告駁回原告投訴,并無不當。原告認為其報價最低沒有中標,應該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投訴事項,該事項是對磋商文件的投訴。第三人匯龍公司作為第三人興華公司的代理機構,在法定的媒介發布競爭性磋商文件,原告既然參加該采購項目,勢必也按照規定下載了競爭性磋商文件,已經在開標之前明知該項目采用的評分方法系綜合評分法,而并不是最低評標價法,且在競爭性磋商文件的競標供應商須知里,明確告知供應商提出問題或者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于投標截止時間3天前將問題以書面形式提交采購人及招標代理公司。如果原告對競爭性磋商文件進行質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在招標活動結束后對競爭性磋商文件采用的綜合評分法提出質疑,屬于無效投訴事項。原告投訴事項1中關于競爭性磋商文件應該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事項,被告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原告投訴,并無不當。原告的投訴事項3,認為沒有磋商環節的問題。該項目采用全流程電子輔助采購,為電子評標項目,供應商通過提供電子響應文件和響應文件電子版參與招投標。《電子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線進行。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進入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招標交易場所登錄招標項目所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評標。評標中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澄清或者說明的,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交換數據電文。本案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全程采用電子輔助采購,評審活動在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實施,評審小組嚴格按照全流程電子招標程序進行,評審小組通過電子系統對各個供應商提供的響應文件進行評審。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即使需要供應商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也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交換數據電文。原告投訴稱所有的供應商均沒有得到磋商談判邀請,而開標大廳的信息顯示正在磋商,認為程序違法,是對采用電子招標投標評標的片面理解。被告認為原告投訴事項3不成立,駁回原告投訴,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投訴事項4,認為本次采購活動中有串標、陪標現象的問題。競爭性磋商文件中載明的相互串通投標是指,不同磋商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不同磋商供應商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磋商供應商的響應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磋商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磋商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相互混裝;不同磋商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的賬戶轉出等情形。如果供應商的響應文件有上述情形,供應商的磋商響應文件將會被拒絕。磋商小組在評審中,對各個供應商的電子響應文件進行評審,沒有供應商因為上述規定的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而將其響應文件拒絕,故不存在原告所稱的串標、陪標現象。在原告向被告投訴后,經被告調取磋商報告及組織專家論證過程中再次對相關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全面審查,均未發現原告投訴所稱的串標、陪標現象,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能證實有供應商有串標、陪標行為。原告投訴事項4,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實有供應商有串標、陪標行為,原告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被告駁回原告投訴并無不當,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投訴事項5,被告認為原告的投訴事項5是對第一次開標程序的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認定該事項已過投訴期限,屬無效投訴事項,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原告投訴。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原告的投訴事項5,是針對2019年5月29日本項目第一次招標開標時的投訴,原告如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應當自2019年5月29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而原告針對該事項于2019年6月24日才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原告的該質疑事項已經超過法定的提出質疑的期限,故針對此事項向被告進行投訴,超過法定期限不符合被告的法定受理條件,應駁回投訴。因此原告的投訴事項5,被告認定超過投訴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原告投訴,適用法律法規不當,原審法院予以糾正。但被告針對投訴事項5的處理結果適當,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雖在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要求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0元。但原告對于其請求的500000元的經濟損失,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告社旗縣財政局作出的2019001號《投訴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原告南陽科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行為,被告重新對原告提出的投訴事項及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理由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00000元,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南陽科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南陽科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擔。
上訴人南陽科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服,上訴稱:上訴人于2019年6月通過“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了社旗縣饒良鎮等3個鎮土地整治及朱集鎮高標準農田整治決算編制及審計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前后參加了本項目兩次投標活動),對這一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先后提出質疑和投訴并訴至法院:1、關于評分辦法問題,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本次采購項目應采取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是不正確的,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本次評分辦法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來評分。2、關于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還是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投訴有效期問題,一審法院以競爭性磋商文件條款為由,認定上訴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質疑,屬于無效投訴事項,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是不正確的,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上訴人的投訴屬于有效的投訴事項,且競爭性磋商文件中的評分辦法已經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抵觸,已無法律效力,屬于無效的文件。3、關于定標、陪標的問題,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有陪標行為為由,認定投訴事項不成立。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是不正確的,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程序不合法。4、關于廢標問題,本項目第一次開標時由于信封問題,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把上訴人的標書廢掉,為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投訴,被上訴人認定該事項超過投訴期限,屬無效投訴事項。一審法院同樣認定該事項超過投訴期限,屬無效投訴事項。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是不正確的,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不合法。5、關于證據問題,上訴人在法庭上提供的開標情況說明、訴訟說明等一審法院認定屬于上訴人的陳述,但不屬于證據。上訴人認為,這些陳述對法庭對案件的審理至關重要,通過這些陳述可以全面了解這次采購活動,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準確處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不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一、撤銷社旗縣人民法院(2020)豫1327行初3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一審原告訴訟請求;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上訴人社旗縣財政局答辯稱,一、上訴人關于評分辦法問題的上訴理由,實際上是關于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的法律適用問題。依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只有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法律規定才采取最低評標價法,而且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其它的采購方式都沒有規定。本案中政府采購的項目比較復雜,精密,不屬于“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另外,最低評標價法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二是投標報價最低,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供應商才能中標,而上訴人只是報價最低,投標文件并沒有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所以上訴人簡單認為只要報價最低就一定中標上訴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只要是“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觀念也不正確,只有符合“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項目目錄中的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二、上訴人在上訴狀訴稱“在2019年6月24日質疑函的質疑事項4已經兩次提到評分辦法及價格最低的原則”,但該上訴理由不能說明質疑函中對本案競爭性磋商文件評分辦法提出質疑,上訴人在質疑函中質疑的是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采供方式,而不是本案競爭性磋商,上訴人沒有對《競爭性磋商文件》綜合評分進行質疑,也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質疑,屬于無效投訴事項。三、被上訴人接到上訴人投訴后,調取磋商報告等相關書證,并進行調查,沒有發現串標(陪標)現象。本次競爭性磋商評審活動在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實施,現場有派駐住建局紀檢組監督人員、公證人員、業主單位公證人員,評審小組嚴格按照全流程電子招標程序進行。經全面審查,劉蕊根本沒有參與本次投標活動,上訴人提交的相關證據也不能證明供應商有串標(陪標)行為,沒有發現串標(陪標)事實,所以上訴人反映的問題缺乏事實依據。四、關于廢標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對第一次招標開標上訴,因本次開標是2019年5月29日,上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于2019年6月24日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已經超過規定的七個工作日質疑期限。五、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采購開標情況說明、訴訟說明等,不符合證據法定要件,屬于上訴人個人的陳述,其內容均系重復投訴書的內容,無法確定其證明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維持被上訴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被上訴人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述稱,一、在涉案項目中答辯人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二、上訴人訴稱該涉案項目第一次廢標系由答辯人作出決定與客觀事實不符。導致涉案項目第一次廢標系由上訴人自身原因造成,與第三人社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沒有任何關系。涉案項目的電子版響應文件(U盤存儲)需分別單獨密封在信封內,供應商進場時先有公證人員檢查文件密封情況,開標前再有各供應商相互檢查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上訴人在第一次投標遞交的響應文件電子版(U盤存儲)是兩份,未按照招標文件“分別單獨密封在信封內”的要求密封,而是整體密封在一個信封內,雖經公證人員告知后上訴人自行離開更正,但在開標現場各供應商相互檢查時,被其它供應商質疑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密封在“信封內”的要求,后才導致其投標無效,且原告也同意因密封問題不合格退出開標現場。三、關于投訴期限問題。上訴人第一次廢標后,如果上訴人認為責任不在自己,權益遭受侵害,應當及時依據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而事實上,上訴人非但沒有質疑,又參加了第二次競爭性磋商,并且后在質疑事項中沒有將第一次因為密封問題廢標作為質疑事項,也說明其對密封問題導致廢標沒有異議。更充分說明導致第一次開標廢標原因在于自己,而與其他人無關。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上訴理由及事實不能成立,請求中級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社旗縣興華土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及事實不能成立,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其他意見同被上訴人社旗縣財政局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匯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述稱,同被上訴人社旗縣財政局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河南昊宇會計師事務所述稱,河南昊宇會計師事務所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法院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琳
審判員尹應哲
審判員尹樂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靚
書記員丁莉麗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