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生、湯娟等與王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381民初7596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生、湯娟與被告王平、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綠化管理局)、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文生、湯娟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征、馮立強,被告王平,被告綠化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光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文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99648.19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王平、綠化管理局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其車輛投保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理賠。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核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系駕駛的機動車輛,商業險賠償應扣除原告應承擔的10%;應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將結合案情綜合予以評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6月9日8時47分,王平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重型載貨車,沿鄧州××道行駛至鄧州××道彩虹橋南處時,與李文生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致使李文生和輕貨乘坐人湯娟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二原告受傷后到鄧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李文生住院37天,支付醫療費8503.85元;湯娟住院37天,支付醫療費39217.20元,院外購人血白蛋白6600元。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41138142020000075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平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文生、湯娟無責任。2020年9月21日,南陽峽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宛峽光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2/0921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和臨咨字第2/092103號咨詢意見書,湯娟雙側多發肋骨骨折愈合屬十級殘;湯娟自損傷日起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為宜;湯娟身體損傷二次手術費約10000元;李文生自損傷日起誤工期100日、護理期40日、營養期60日為宜;原告湯娟支付鑒定費190O元;原告李文生支付鑒定費6OO元。2020年9月29日,南陽南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R×××××號車出具(2020)機價值鑒字第76號評估意見書,該車損失價值8015元;豫R×××××號車支付評估費1500元。豫R×××××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綜合商業保險(第三則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另查明,湯娟之子李林益生于2003年8月4日、其女李安妮生于2010年5月8日、二女李康妮生于2011年6月4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文生賠償金40495.05元;
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湯娟賠償金17852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王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交費指定賬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62×××19),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果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胡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張燕春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