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利華與諾亞藍標(長沙)綜合服務有限公司、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04民初9416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羅利華訴被告諾亞藍標(長沙)綜合服務有限公司、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羅利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資本金1300000元;2、三被告按合同約定利率向原告支付投資收益273000元(暫計算至2019年3月27日,投資收益以本金13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計算至還清之日止);3、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原告在被告諾亞藍標(長沙)綜合服務有限公司的銷售和推薦下,決定購買歌斐創世優選一號投資基金。2016年3月28日,原告與被告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歌斐創世優選一號投資基金合同(SH5299)》,約定由原告認購被告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歌斐創世優選一號投資基金1300000元,合同期限屆滿后被告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兌付本金和收益。在簽訂合同當日,原告通過銀行以匯款方式支付投資款1300000元,但截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投資收益及本金。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批工作會議紀要》第七十二、七十四條,被告諾亞藍標(長沙)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未盡適當性義務,違反了賣者盡責原則,導致原告遭受損失,原告可以請求被告諾亞藍標(長沙)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及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第九章約定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等義務,應當與被告諾亞藍標(長沙)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及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羅利華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曉玲
書記員舒偉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