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云南省華寧縣太陽能設備廠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云04民轄終31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云南省華寧縣太陽能設備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華寧縣人民法院(2018)云0424民初5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上訴人礦山已停產,無經營業務,人員、管理和日常經營已回上級公司,由上級公司(國有控股股東云南能投煤業有限公司)負責公司具體業務,目前主要辦事機構地點為昆明市西山區潤城小區A4地塊1棟1單元17樓(能投集團大樓),本案管轄法院應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云南省華寧縣太陽能設備廠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洪家敬
審判員向艷萍
審判員張新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鵬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