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朝寶、梁細柱與廣東佳業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市黃圃鎮自來水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20民終6934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梁朝寶、梁細柱因與被上訴人廣東佳業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市黃圃鎮自來水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7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梁朝寶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撤回本案的起訴。梁細柱、廣東佳業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市黃圃鎮自來水公司亦分別向本院提交書面說明,同意梁朝寶撤回本案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7941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梁朝寶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658元,減半收取329元,由梁朝寶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316元(已由梁朝寶預交658元,梁細柱預交658元),減半收取658元,由梁朝寶負擔329元,梁細柱負擔329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曾玲
審判員黎妙
審判員劉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欣琪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