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任馬力保證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902執1507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與被執行人任馬力、張莉萍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34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任馬力、張莉萍返還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31383748.65元及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98718元,執行費98783.75元。
本案執行立案后,本院向被執行人任馬力、張莉萍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任馬力、張莉萍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等手段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存款、車輛、股權投資信息進行查詢,查明,被執行人任馬力在舟山市××南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和德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權,已依法凍結,但申請執行人要求暫不予處置,其名下還有小額存款賬戶,也已凍結,但本次凍結為輪候凍結,被執行人張莉萍名下有存款,已依法扣劃212173元,除此以外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因兩被執行人均未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已對兩被執行人分別處以罰款1000元的決定,同時,已對被執行人任馬力、張莉萍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截止2020年10月30日,本案未到位執行標的為31172575.6元及利息,本案訴訟費、執行費亦沒有執行到位。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2020)浙0902執1507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周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吳則謙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