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李連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5民終1481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因與被上訴人李連、李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37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上訴費用依法判決。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所依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在認定診療事實方面確實存在錯誤,從而影響原因力大小的認定,故請求重新鑒定。鑒定機構在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上訴人未行溶栓治療存在錯誤,屬認定診療事實錯誤。患者先后在普外科和ICU科治療,在患者轉入ICU科經專家會診確診為肺栓塞后于2018年4月13日行溶栓治療。有該日的臨時醫囑病程記錄及患者家屬購買的溶栓藥物發票等證據加以證明。鑒定機構在不嚴格審查病歷資料的情況下,認定未行溶栓治療存在過錯,屬認定診療事實錯誤。為查明案件事實情況,請求二審法院重新委托鑒定。上訴人不否認在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舉行的聽證會回答專家提問時作溶栓否?上訴人的外科醫生回答沒有。這僅指在外科治療期間,此時尚未確診肺栓塞,當然不可能使用溶栓治療。所以該回答不能否認在患者轉入ICU科經專家會診確診為肺栓塞后,上訴人對其行溶栓治療的相關事實。
李連、李順辯稱,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不足。1.上訴人在2018年4月13日下午4點半左右才決定對患者進行溶栓治療,這個和已經行使了溶栓治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聽證會專家就是否進行溶栓向上訴人詢問,上訴人明確回答沒有。當時參加聽證會是外科醫生,代表馬鞍山市人民醫院。2.上訴人稱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沒有認真核對病歷,不是事實。鑒定機構是以雙方確認無誤的病歷作為鑒定依據的,對上訴人篡改的病歷不認可。
李連、李順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馬鞍山市人民醫院賠償醫療費18140元、交通費3500元、死亡賠償金337051.4元、喪葬費23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鑒定費12015元,合計473806.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8日,患者湯維萍因“發現右乳包塊5天余”入住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入院診斷:右乳占位;擇期行了右乳包塊切除術+術中快速病理+右乳癌改良根治術。術后第2天,患者湯維萍出現氧飽和度下降,血壓下降,行相應檢查和治療,CTA檢查后診斷為肺栓塞,給予搶救,最終病情加重惡化,于術后第4天患者死亡。2018年11月30日,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對患者湯維萍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患者湯維萍自身因素為同等原因致患者湯維萍死亡。李連、李順支付鑒定費12015元。之后,李連、李順與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以致成訟。因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存在過錯,給李連、李順造成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一、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湯維萍的治療過程中未盡血栓預防的注意義務,亦未針對血栓進行治療,對患者湯維萍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與患者湯維萍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馬鞍山市人民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湯維萍死因構成的參與度酌定為50%。二、關于損失計算。李連、李順的損失有醫療費15131.61元、交通費酌定為5000元、死亡賠償金481502元、喪葬費33963.5元,上述損失合計535597.11元,予以確認,故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應當承擔上述損失的50%,即267799元。對李連、李順自費購買的溶栓類藥物11200元,因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未使用溶栓制劑治療,故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應當返還。對李連、李順提出的訴訟請求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李連、李順支付的鑒定費12015元,系因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存在過錯所造成的,故對李連、李順要求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支付鑒定費12015元的訴請,予以支持。對李連、李順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酌定為30000元,對于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判決:一、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連、李順醫療費15131.61元、交通費5000元、死亡賠償金481502元、喪葬費33963.5元,合計535597.11元的50%,即267799元;二、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李連、李順自費購藥費用11200元;三、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李連、李順鑒定費12015元;四、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連、李順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五、李連、李順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408元,由李連、李順負擔2293元,馬鞍山市人民醫院負擔6115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基本相同。另查明,李連、李順系死者湯唯萍的兒子。
二審中,本院向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去函詢問了以下問題:1.醫方二審中提交的證據材料,當初鑒定時是否已作為鑒定依據材料予以參考;2.是否需要重新鑒定;3.如果認定進行了溶栓治療,對醫方的過錯比例是否有影響?該所回函答復主要內容如下:1.醫方二審中提交的臨時醫囑和病程記錄,與該所檔案資料中的臨時醫囑和病程記錄相符。臨時醫囑:(2018-4-1317:00)0.9%氯化鈉注射液50ml+注射用阿替普酶50mg/泵入.SOS。醫方開出的溶栓阿替普酶是臨時備用醫囑,無依據證明已實施,故鑒定方認為醫方未行溶栓治療。2.《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重新鑒定之規定共有5項,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前4項。第5項是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應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3.臨時醫囑是0.9%氯化鈉注射液50ml+注射用阿替普酶50mg/泵入.SOS。醫方的溶栓方案不符合《新編藥物學》、《內科學》中有關肺血栓栓塞癥的藥物使用說明方法。如果醫方履行了溶栓治療,則屬于不規范用藥,故未能達到有效療效,對過錯中的原因力大小不產生影響。
圍繞上訴請求,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鑒定意見書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08元,由馬鞍山市人民醫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友妹
審判員方芳
審判員齊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俞家佳
書記員周露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