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后平與何后剛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222民初7027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后平與被告何后剛及第三人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后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土地賠償款35721元。2、本案地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經盤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確權確認原告承包小彎子的地塊經營權,原告何后平東至:何后永,南至:何后永,西至:土坎,北至:鄧勇懷,地塊號:5202221292140000181,該地塊為0.44畝。在2018年經盤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確權確認前該地塊一直由原告經營、管理。但在2019年原告外出期間,第三人征用該地塊堆放煤渣,并將征地補償款35721元支付給被告。原告知道后多次與第三人及被告協商返還該土地賠償款無果,特具訴狀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謝!
原告何后平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將事實與理由部分的0.44畝變更為1.05畝,被第三人征用0.882畝,剩余0.168畝。
原告何后平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陳述,第三人2019年7月29日丈量支付0.882畝土地的補償款35721元給被告的地塊實際上是原告位于小彎子、地塊代碼為5202221292140000181、面積為1.05畝的承包地。原告只有小彎子的土地被第三人占用。
被告何后剛辯稱,被答辯人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與我的賠償款沒有任何關聯。其理由為:1、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訴稱“在2019年原告外出期間,第三人征用該地塊堆放煤渣,并將征地補償款35721元支付給被告。”,沒有任何依據。被答辯人的地塊(地塊號:5202221292140000181)東至何后永,南至何后永,西至土坎,北至鄧勇懷。被答辯人訴稱該地塊為0.44畝,而何后平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187512號確權證上載明小彎子地塊號:5202221292140000181的面積是1.05畝,地塊號:5202221292140000155的面積是0.21畝,共計二塊土地1.26畝,被征用時實際丈量為0.66786畝。2、盤南煤炭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砰石場旁)土地征用丈量登記表》載明被答辯人的二塊土地已經丈量,其中序號7的面積是37.8×21.6÷2.為408.24平方米,0.61236畝,序號8的面積是3.7×10為37平方米,0.0555畝。在2019年5月13日付款花名冊上載明的付款金額分別為24800.58元和2247.75元,共計支付27048.33元,領款人是何后平。從被答辯人兩塊土地的四至界限來看也是周邊的土地與被答辯人的是同一天被征用的,從承包地塊示意圖來看:地塊號:5202221292140000155.地塊號:5202221292140000181兩塊地的形狀和以上的丈量記錄方法及比例尺完全吻合。充分說明被答辯人在小彎子的兩塊土地均已被征用并已領取了賠償款。3、答辯人在小彎子的地塊為5202221292140000142號(面積為2.4畝)、地塊號:5202221292140000153號(面積為0.24畝),兩塊共計面積2.64畝。于2019年7月29日,盤南煤炭公司在《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砰石場旁)土地征用丈量登記表》載明答辯人的土地是其中序號10的面積是28×21為588平方米,0.882畝,補償款為35721.00元。答辯人的土地未丈量完,剩余部分還沒有堆煤渣。從答辯人土地的四至界限來看也是和周邊的土地同一天被征用、同一天取得補償款的。從土地征用丈量登記表和土地補償花名冊上看,征用的答辯人的土地與周邊的四至界限完全吻合。有鑒于前述事實和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的事實已一目了然。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的賠償款沒有任何爭議。請求法院依法采納答辯人的答辯意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謝!等。
第三人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述稱,原告的意見前后矛盾,從第三人丈量土地的花名冊看,第三人丈量土地沒有遺漏,原告家小彎子的兩塊土地第三人丈量后經原告簽字按手印領款的。第三人是根據實際丈量的面積支付補償款,不是根據村民土地證書登記的面積支付補償款,土地證書登記的面積和第三人實際丈量的面積均有誤差。第三人第三次丈量土地時,本案原告與被告發生爭議,雖本案被告和案外人何后邦向第三人提供了書面承諾,第三人即停止繼續丈量土地,也未繼續向村民發放土地補償款。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盤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0日向原告戶頒發了黔(2018)盤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87512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小彎子地塊代碼為5202221292140000155(面積0.21畝)、地塊代碼為5202221292140000181(面積1.05畝)的兩塊土地為原告戶的承包地。第三人2019年占用原告小彎子的土地兩塊(面積分別為0.61236畝、0.0555畝,合計0.66786畝),原告從第三人處簽字按手印領走了兩塊土地的補償款27048.33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何后平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7元,由原告何后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張天柳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