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文華、濉溪縣公安局、淮北市公安局等高利轉貸罪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行終110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仵文華因與濉溪縣公安局(以下簡稱縣公安局)、淮北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20)皖0621行初10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仵文華,被上訴人縣公安局的副職負責人周慶九及委托代理人張靜、趙琦,被上訴人市公安局的其他分管負責人李曉麗及委托代理人縱兆軒、李平惠,第三人王淑華的委托代理人王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被訴行政行為:2019年11月1日,縣公安局作出濉公(五)行罰決字〔2019〕931號行政處罰決定(簡稱931號處罰決定),認定仟文華毆打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二百元整。
2020年5月9日,市公安局作出淮公復決字〔2020〕13號行政復議決定(簡稱13號復議決定),決定維持縣公安局作出的931號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16日15時許,在安徽省××溝鎮國政××北地,仵文華因土地使用權問題與王淑華等人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仵文華與王俊坤、王淑華發生肢體沖突。仵文華用拳頭毆打王淑華右側面部,造成王淑華右眼眶內側壁骨折,右眼上下眼瞼青紫淤血,右眼球結膜充血。王俊坤用抓鉤子將仵文華后背砸傷,王淑華、王心沒有毆打仵文華,經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淑華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2019年11月1日,縣公安局作出931號處罰決定,仵文華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依照法定程序送達了相關材料,因新冠疫情的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止案件審查,后依法予以恢復。2020年5月9日,市公安局作出13號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從仵文華、王淑華、王俊坤等人的詢問筆錄、表體原始傷情記錄表、傷勢照片及相應視頻證據分析,仵文華與王淑華因土地使用權問題產生糾紛,繼而與王淑華、王俊坤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仵文華用拳頭打了王淑華右側面部,王俊坤用抓鉤子將仵文華后背砸傷。仵文華主張王淑華持鐵锨擊打其頭部,仟文華的詢問筆錄前后自相矛盾,事發當天陳述王淑華沒有打到仵文華,仵文華看到王淑華再次揚起抓鉤子時,有人砸了仵文華的頭部,由此可以判斷,即使有人打了仵文華的頭部,也不是王淑華打的。同時,通過仵文華所帶帽子的外觀、仵文華提供的視頻以及案發當日仵文華在淮北市人民醫院做的頭部CT檢查結果,亦無法證實王淑華持鐵锨擊打仵文華頭部。縣公安局通過對現場人員的詢問、視頻資料等,能證實仵文華打了王淑華的右側面部,王淑華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微傷。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仵文華作出拘留6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準確,并無不當。縣公安局先后在程序上經過接處警登記、受案登記、調查詢問、現場拍照、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審批、下達行政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2019年12月27日,市公安局收到仵文華的復議申請,經過審查,予以立案,依照法定程序送達了相關材料,期間因新冠疫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止案件審查,后依法予以恢復。經審查,認定原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于2020年5月9日作出13號復議決定,維持了縣公安局對仵文華的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市公安局的復議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縣公安局對仵文華作出的931號處罰決定,市公安局對仵文華作出的13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之規定,判決駁回仵文華的訴訟請求。
仵文華上訴稱,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市公安局作出的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王淑華在2019年6月16日故意傷害他人、損毀他人財物,應受到法律制裁。一審判決認為仵文華毆打王淑華的事實存在,該認定與事實不符,相關證人作了偽證,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縣公安局答辯稱,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市公安局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王淑華陳述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得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仵文華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兩被告的統一信用代碼證,證明兩被告的主體情況。
3.931號處罰決定書,證明縣公安局因采納了虛假的證據,對原告的處罰不正確。
4.13號復議決定書,證明市公安局查明的事實與實際不符。
縣公安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依據:
1.仵文華、王俊坤、王淑華、王心等人的詢問筆錄、視頻制作說明及光盤、接受證據清單及材料,證明2019年6月16日15時許,在濉溪縣××溝鎮國政××北地,仵文華與王淑華、王俊坤等人因土地糾紛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王俊坤用抓鉤子將仵文華后背砸傷、仵文華用拳頭將王淑華右側面部打傷的事實。
2.仵文華、王俊坤、王淑華、王心的戶籍資料、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及到案經過,證明仵文華、王淑華、王俊坤等人的身份情況、前科核查證明及到案情況。
3.現場勘驗筆錄材料、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傷情鑒定文書及送達回執,證明案發時的現場情況,仵文華、王淑華二人的傷情情況。
4.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單據、行政拘留執行回執、送達回執、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對仵文華、王俊坤、王淑華、王心等人的處罰履行了法定程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選、《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節選,證明對仵文華、王俊坤、王淑華、王心等人處罰的依據。
市公安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依據:
1.13號復議決定書,證明市公安局對仵文華復議申請,依法作出復議決定。
2.行政復議申請筆錄等申請材料、行政復議提交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行政復議答復書、行政復議中止申請書、行政復議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送達回執等,證明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
3.相關法律法規節選,證明行政復議決定依據的法律規定。
上述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案件事實及對證據的認證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9年11月1日,縣公安局作出濉公(五)不罰決字〔2019〕158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王淑華打仵文華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決定對王淑華不予行政處罰。同日,縣公安局作出濉公(五)行罰決字〔2019〕9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王俊坤用抓鉤子將仵文華的后背砸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決定給予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整的處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仵文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永廣
審判員鄭慧
審判員侯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源
書記員馬嶸璟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