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香紅與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禪城分公司、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04民初23880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段香紅訴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禪城分公司及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審判員黃慶孝獨任審理。于2019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香紅及其委托代理人殷雄輝、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禪城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健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是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業主,被告是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2019年4月6日晚,原告經過依云上城小一樓客服中心時,位于客服中心門前的一處玻璃門突然倒塌,導致原告頭部、頸部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醫療費被告已經支付)。
由于被告日常管理時未對玻璃門附近進行及時修理,連接處出現老化松動導致玻璃門主體部分倒塌。事發時被告在該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示和隔離帶等必要的安全保障設施。被告作為物業管理方,在物業管理中嚴重失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此,特起訴請求判令:
一、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禪城分公司賠償,1、營養費2000元;2、護理費按照150元/天,計算20天為3000元;3、誤工費按照4500元/月計算60天為9000元;4、交通費150元;5、精神撫慰金10000元;6、律師費2000元。合計26150元;
二、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三、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禪城分公司辯稱:一、原告因本次意外事故無任何傷害事實,且醫療費被告已經支付,被告無需再向原告賠償其訴請的各項賠償項目;二、律師費于法無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經查明,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原告段香紅是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魁奇二路139號依云上城小區********業主,2019年4月9日晚,原告經過依云上城小一樓客服中心時,位于客服中心門前的一處玻璃門突然倒塌,砸到原告頭部、頸部。事故發生后,原告被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禪城分公司員工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1012.7元被告已支付給原告)。經檢查診斷:顱腦未見明確外傷征象;左肩關節正常。
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禪城分公司系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內資分公司,負責依云上城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段香紅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27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慶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穎儀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