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執異528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牟海峰、王宓宓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2019)魯02執574號】中,作出(2019)魯02執57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位于青島市城陽區韶海路67號的房地產(房產證號:青房地權加建自管字第××號,土地證號:青房地權市字第××號),異議人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稱,請求法院裁定異議人對位于青島市××海路××號房地產權中的辦公樓、門衛室及圍墻的折價或拍賣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并中止對上述房地產的拍賣措施,解除對上述房地產的查封。事實與理由:在法院裁定拍賣的被執行人位于青島市××海路××號的房地產中的辦公樓、門衛室及圍墻系異議人施工建設,被執行人尚欠異議人建設工程款2121441.47元,根據最高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及關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異議人對以上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且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申請執行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答辯稱,1.法院已于拍賣案涉房產前發出公告,將有關執行事項告知相關權益人,執行行為合法,異議人提出的異議請求不成立,應當裁定駁回異議。2.異議人所主張的“優先受償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異議人無權對青島市××海路××號土地上“辦公樓、門衛室及圍墻的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主張權益,更無權以此來阻礙本案的依法執行。異議人提交的《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協議書》均非其簽署,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基本事實。異議人主張的涉案工程承包人,已經喪失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其所謂“優先受償權”不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異議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事實。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依法行使。僅憑異議人提交一份《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付款協議書》、幾頁《工作聯系單》,根本不能證明案工涉程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事實,異議人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無論在事實上和程序上都不能成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采取的拍賣、變賣、折價等執行行為,不屬于“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屬于法定優先權的范疇。其本質是以建設工程的交換價值擔保工程款債權的實現,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只是一種順位權。這種權利不是所有權等實體權利,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采取的拍賣、變賣、折價等執行行為,不屬于“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不能達到阻卻執行的效果。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案外人無權以其對該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因此,異議人要求確認優先受償權、中止拍賣措施解除查封的異議請求不成立,法院應當駁回其異議請求。3.本案已經過法院判決確認并進入執行當中,異議人提起執行異議,涉嫌與東嵐公司、牟海峰相互串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請人民法院盡快駁回其執行異議申請。申請執行人為案涉房產的抵押權人,該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初23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浦發銀行青島分行對東嵐公司提供的位于青島市××海路××號土地及房產的抵押擔保財產(房地產他項權利證編號為青加建抵自管字第【2016】020號項下)經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目前判決已生效。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浦發銀行青島分行合法取得該房產抵押權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東嵐公司采用多種手段阻礙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嚴重侵害了浦發銀行青島分行的抵押債權。綜上所述,異議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其執行異議申請,以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被執行人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牟海峰答辯稱,異議人承建案涉房產時經過公開招標,在政府、建設規劃局等均有備案。
為證明其主張,異議人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工作聯系單3份,證明被執行人將位于青島市××海路××號的房地產中“生產加工廠房、門衛室、大門、院墻”等工程項目發包給異議人,根據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異議人對以上工程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2.付款協議書1份,證明2014年10月15日,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結算,被執行人應付異議人工程款共計13725000.00元,被執行人已經付款11603558.53元,尚欠異議人工程款2121441.47元。
申請執行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質證稱,1.對證據1、2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假定這些協議是真實的,也無法證明異議人的主張,因為證據1、2施工合同承包人為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高新區分公司,異議人為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異議人主張的基本事實不成立。2.從證據內容來看,在付款協議書中承包人與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約定的付款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施工約定的日期為早于此日期。假定以2018年12月31日作為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價款的起算日,也超過了六個月的法定期限,承租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已經喪失,異議人所主張的優先受償權不應得到支持。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依法行使,僅憑異議人提交的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被執行人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牟海峰質證稱,對異議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
為證明其主張,申請執行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編號為ZD6901201600000004號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證明2016年12月2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與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島市××海路××土地、房產為其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范圍為房產、土地一并抵押,并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權證號:青加建抵自管字第【2016】020號)。合同第六條6.1約定:“除按本合同規定設立的抵押權外,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向抵押人以外的第三方再行設置抵押權、留置權及或其他任何擔保或優先權益,亦不會將抵押財產出租、轉讓、贈與給任何第三方或提供給第三方無償使用,或將抵押財產隱匿、搬離、拆除、毀損或進行違法添附。”2.(2019)魯02民初23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2019年3月2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19)魯02民初234號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確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對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青島市××海路××號土地及房產(房地產他項權利證編號為青加建抵自管字第【2016】020號號項下)享有抵押權,抵押擔保財產經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目前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執行階段。3.(2020)魯民申363號民事裁定書,證明2020年2月1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20)魯民申363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裁定確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與東嵐公司不僅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且辦理了擔保財產的抵押登記,登記機構出具了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對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及房產的抵押權合法有效,原審【(2019)魯02民初234號】據此認定案涉抵押權有效設立事實依據充分,符合物權法規定,并依法駁回了牟海峰的再審申請。
異議人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質證稱,1.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根據該抵押清單其抵押范圍僅為鋼混結構,用途為廠房共5層,并未包括辦公樓、門衛室、圍墻等建筑物。2.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使進入執行程序,其受償的順序也是在異議人的優先權之后。3.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其抵押權并不能優于異議人的優先受償權。
被執行人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牟海峰質證稱,對證據1、2、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當時簽訂抵押合同時申請執行人明知廠房是在建工程,就必然存在優先受償權。
本院查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與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牟海峰、王宓宓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魯02民初2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1700000元及利息、罰息179559.21元(利息、罰息暫計算至2019年1月28日,其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律師代理費人民幣480295元;三、牟海峰、王宓宓對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牟海峰、王宓宓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后,有權向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追償;四、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對被告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擔保財產(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編號為青加建抵自管字第【2016】020號項下)經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359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08599元,由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牟海峰、王宓宓負擔。
2019年1月31日,本案訴訟過程中保全查封了東嵐高科(青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島市××海路××號的土地及房產。
2020年2月28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移送執行函,該函載明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對青島市××海路××號地產予以查封,鑒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執574號執行案件的債權人對該查封財產(不包含1#廠房)享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故將該財產的處置權移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于瑞軍
審判員焦興凱
審判員龍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張輝
書記員陳春陽
速錄員張澳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