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521執97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德清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448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德清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德清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貨款16855138.36元及本案執行費。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執行人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申報財產但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到被執行人住所地對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信息較少,另案已凍結其賬號余額人民幣三十余萬,該筆金額不足清償工人工資。已查封其名下車輛,浙江精雷電器有限公司與湖州駿能電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預重整。截至2020年12月15日,申請執行人尚有執行款人民幣16855138.36元未受償。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綜上,被執行人浙江精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暫無有效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521執978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葉劍榮
審判員陳文華
審判員王國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嵇路遙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