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天馬環衛設備有限公司與深圳東風汽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13871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貴州天馬環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馬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2020)粵0310民初8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馬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2020)粵0310民初893號判決書第二項中自2018年9月27日起開始計算支付違約金為從2018年11月3日開始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由東風公司承擔。
東風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東風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天馬公司向東風公司支付貨款2932400元;2、天馬公司以29324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向東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8年9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1月19日為646920.02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天馬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主文:1、天馬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東風公司支付貨款2932400元;2、天馬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東風公司支付違約金(以293240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8%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3、駁回東風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5元,由上訴人貴州天馬環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盧艷貝
審判員黃燕璇
審判員張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周超凡
書記員古榕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