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廣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劉某、韓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6民終1154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伊金霍洛旗廣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韓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準格爾旗人民法院(2020)內0622民初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廣廈建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駁回劉某對廣廈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廣廈建筑公司有證據證明不欠付工程款。2.廣廈建筑公司與韓某之間是轉包關系,不應對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劉某辯稱,廣廈建筑公司將涉訴工程交付給韓某,韓某是項目負責人,廣廈建筑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韓某辯稱,韓某借用廣廈建筑公司的資質,承包了涉訴工程,后韓某與劉某簽訂裝修合同。
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未提交書面意見。
劉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廣廈建筑公司、韓某、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全額支付原告工人工程款330165.9元;2.延遲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計算方式為:按照330165.9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韓某借用廣廈建筑公司資質向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承包準格爾旗民族幼兒園的校園加固工程。2012年7月20日劉某與韓某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劉某負責該工程中的木工裝修、壁畫彩繪等工作。工程交付審計后,韓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劉某出具欠條,載明總費用393445.98元,已付20000元,扣除稅金43280元,總下欠330165.9元。
一審法院認為,韓某借用廣廈建筑公司名義與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準格爾旗民族幼兒園的校園加固工程,并將上述工程中的木工裝修、壁畫彩繪等工程分包給劉某,現該工程已投入使用。依據法律規定,該承包和分包屬于無效合同,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韓某向劉某出具欠條的行為和現場照片能夠證實劉某實際施工人身份。韓某理應向劉某支付欠付工程款330165.9元。韓某辯稱2019年給付的80000元中30000元是支付案涉工程款,劉某對此不認可,且向法庭出示通話錄音證實該30000元是之前借款產生的利息,并非工程款,故對韓某的上述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韓某還辯稱應從總欠付款中扣除7%的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據韓某陳述,工程由其聯系,廣廈建筑公司出面簽合同,其向廣廈建筑公司支付管理費,二者之間不存在轉包關系,可以認定二者之間為借用資質關系。廣廈建筑公司將資質出借給韓某,存在過錯,應對上述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教育局作為發包人,應在欠付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案涉工程均已實際交付,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劉某對工程交付日期、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未能舉證證明,故支持自出具欠條之日即2018年12月1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判決如下:一、韓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工程款330165.9元及利息(以330165.9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廣廈建筑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四、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廣廈建筑公司提交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向廣廈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專用憑證10支、韓某向廣廈建筑公司出具的領款單10支、廣廈建筑公司向韓某付款憑證10組,擬證明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向廣廈建筑公司支付10筆共計2213333.52元工程款,廣廈建筑公司已全部支付給韓某。劉某與韓某對該組證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該款項為其他工程款,且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仍欠付工程款。劉某承包的涉訴工程僅為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發包給廣廈建筑公司的一部分,且整體工程并未結算,該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以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應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52元,由伊金霍洛旗廣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學軍
審判員王剛
審判員苗繁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強國
書記員邱婧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