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鑫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4民終1559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783950087W。
大連鑫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天公司)因與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鵬公司)、中冶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黔0425民初5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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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鑫天公司訴請:2016年第三人中冶公司將其承建的紫望高速路段中的路基、涵洞等工程分包給被告;被告與原告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原告為被告所分包工程提供勞務部分,范圍為橋梁基礎、下部及橋面等部位的鋼筋綁扎焊接作業、砼的澆筑振搗作業,方式為清工。被告提供圖紙等。原告不僅完成勞務部分,還完成了合同外的涵洞、擋墻作業。被告與第三人已完成結算、紫望公路已通車,但被告至今未與原告結算并支付全部工程勞務費及原告墊支的相關費用。被告應支付原告費用8282094.77元,但僅支付4730427.00元,尚欠3551667.77元。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勞務費2500480.00元;支付原告購買模板、安全爬梯及租賃吊車、挖掘機所墊付的費用1881825.00元;支付原告勞務合同之外另行提供擋墻及涵洞部分的工程勞務費3623603.00元;以上共計7317316.97元,扣除已付的4730427.00元,尚欠2586889.97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嘉鵬公司辯稱:原告訴請系重復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與紫云法院(2019)黔0425民初386號一致。
一審認定:中冶集團將其承建的紫望高速公路中的高速三分部K18+800-21+450段路基、涵洞工程、卡秋、三角田1號、拉烏、棵魯大橋下部結構工程分包給嘉鵬公司。嘉鵬公司與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簽訂《勞務合作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嘉鵬公司提供其承包的紫望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工程的勞務部分,工期從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0日;工程勞務支付款按月支付、季結算、足額支付工程款,計價為單價合同,按雙方確認的工程量據實結算;嘉鵬公司提供圖紙、材料、設備;勞務報酬(含管理費)為固定,共計1600000.00元。被告實際支付4730427.00元。
一審認為,本案與紫云法院(2019)黔0425民初386號案件的起訴案由、訴訟標的、主體均不相同,不構成重復訴訟。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勞務費,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已結算;原告訴請墊付的費用,合同約定由被告提供材料及設備,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被告拒不提供材料及設備,同時原告在未取得被告同意情況下,自行購買材料及設備,且該設備均為原告自行使用,故對該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訴請支付鋼筋及加工制作勞務費問題,未提交證據證實系其完成,不予支持。原告訴請勞務合同外勞務費,未提交證據證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大連鑫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213.00元,由原告承擔。
鑫天公司上訴稱:1、關于勞務合同部分。上訴人未提交案涉勞務工程量的依據,是因為嘉鵬公司未與上訴人結算,希望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結算。根據最高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解釋,上訴人雖然沒有與被上訴人形成書面的工程簽證單,但上訴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認定尚欠費用:安順中院(2019)黔04民終1315號案件中的質證筆錄和上訴人人員與嘉鵬公司現場副經理趙金星的微信截圖證明上訴人勞務范圍,上訴人在勞務合作合同內的具體勞務范圍為卡秋橋、三角田1號橋、棵魯橋,每座橋的具體勞務作業項目均在微信發送的文件中體現;嘉鵬公司與中冶公司的“勞務分包計價表”的結算,其中包括上訴人所施工的卡秋橋、三角田1號橋、棵魯橋,工程量非常明確,可以作為上訴人的結算依據,上訴人已完成了舉證責任。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提交的工程量,但未提交證據反駁,如果一審法院認為爭議大,應依法釋明通過鑒定明確。2、關于上訴人另行購買模板、安全爬梯及租賃吊車、挖掘機所墊付的費用。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約定上述設備由嘉鵬公司提供,但是嘉鵬公司未提供,上訴人為不耽誤工期,才自行購買、租賃,上訴人提交了購買合同、收款憑證、租賃費收條,嘉鵬公司不同意上訴人另行購買、租賃,應由其舉證;安順中院(2019)黔04民終1315號案件中的質證筆錄證明嘉鵬公司認可安全爬梯系上訴人購買,并認可如果上訴人發生租賃,可以將費用支付給上訴人;上述物資確系上訴人自用,但已轉化在案涉工程中,且嘉鵬公司作為實際受益人與發包方進行了結算。對此,被上訴人嘉鵬公司沒有提出任何反駁證據,但一審卻成了被上訴人的代言人。3、關于鋼筋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鋼筋加工、制作應由嘉鵬公司完成,但是所提供的鋼筋必須進行二次加工及制作,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加工、制作未否認,也未提交證據證實系其自行完成或由第三方完成,一審簡單以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與客觀事實不符。4、關于合同外勞務作業問題。已生效的紫云法院(2019)黔0425民初386號判決及庭審筆錄,被上訴人嘉鵬公司認可上訴人提供了合同外的涵洞、擋墻部分勞務工作,上訴人提交了微信截圖、擋墻工程數量計算單、涵洞工程數量表等,證明上訴人完成的工程量。雙方的爭議是工程量和計算單價,上訴人提交了計價依據,被上訴人未提交依據也不認可,一審認為爭議大,應當依法釋明通過鑒定明確,解決糾紛。綜上,請求二審依法查清事實,撤銷原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嘉鵬公司承擔。
上訴中提出工程量鑒定申請,要求對其所完成的工程范圍進行工程量鑒定。
嘉鵬公司未答辯、中冶公司未陳述。
二審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事實
判決結果
一、撤銷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黔0425民初51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大連鑫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起訴。
一、二審訴訟費予以退還
合議庭
審判長楊虹
審判員宋頌
審判員朱俊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陳秋君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