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暉與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民申5605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暉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藥貿易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終58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暉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對違法行為的掩蓋,導致對雙方勞動關系在法律性質上認定錯誤,導致判決結論建立在一個違背立法本意的基礎上。(二)一審多項程序違法,二審未予調查。張暉在一審中當庭提交了一本多達93頁,約200封工作郵件的證據保全公證書原件,這是本案最關鍵的證據。其中詳實的內容可以證明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28日之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張暉提供勞動的性質及數量等關鍵問題。(三)張暉在一審中提交了多項證據,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實際是在2018年3月28日簽署的,并按被申請人的要求將簽字日期“倒簽”為2018年2月28日。(四)社保繳納記錄是被申請人曾在事實上認可應付張暉工資及工資標準的直接證據。一、二審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定,對證據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涉嫌故意違背事實。綜上,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張暉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立杰
審判員李林
審判員蘇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琛
書記員張艷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