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芮冬英、張來娣與被告南京蘇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17民初346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芮冬英、張來娣與被告南京蘇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通路橋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芮冬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兵、原告張來娣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瑞云、被告蘇通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開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芮冬英、張來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胡白美與蘇通路橋公司之間自2019年3月8日至9月1日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芮冬英系胡白美的母親。張來娣系胡白美的女兒。2019年7月1日,胡白美入職蘇通路橋公司,工作是清掃道路。2019年9月1日,胡白美正常上班,7時48分許,蘆玉剛駕駛蘇A×××××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沿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58KM+600M南京市溧水區永陽街道韋家大村路段時,碰撞到由西往東橫過道路的行人胡白美,造成胡白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蘆玉剛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胡白美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由于蘇通路橋公司未為胡白美購買工傷保險,導致胡白美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法律規定,由此產生的工傷賠償應由蘇通路橋公司支付。芮冬英、張來娣多次與蘇通路橋公司溝通,蘇通路橋公司均以種種理由拒絕賠償,并拒絕提供胡白美與其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為此,芮冬英、張來娣提起訴訟。
被告蘇通路橋公司辯稱,原告請求確認胡白美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證據不足,舉證責任在原告,具體理由如下:1、胡白美的死亡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2、就目前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胡白美與被告之間實際存在勞動關系。3、根據被告提交證據來看,胡白美與被告之間實際是雇傭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在2019年7月胡白美已年滿50周歲,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單位的工作情況,胡白美屬于退休人員,完全無法辦理相關的工傷保險。綜上,原告的主張缺乏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胡白美出生于1968年3月23日。芮冬英系胡白美母親。張來娣系胡白美女兒。2019年3月8日,胡白美到蘇通路橋公司從事清掃道路工作。2019年9月1日,蘆玉剛駕駛蘇A×××××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沿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58KM+600M路段時,碰撞到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胡白美,造成胡白美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小型普通客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蘆玉剛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胡白美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0年7月30日,芮冬英向南京市溧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胡白美與蘇通路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20年8月6日,該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寧溧勞人仲不字(2020)第16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芮冬英不服,遂于2020年8月11日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芮冬英、張來娣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秦啟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鮑婕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