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與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524民初3982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勘察公司)與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珠藏鎮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勘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瑤、被告珠藏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向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政府詢價標準支付貴州省織金縣珠藏鎮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項目三標段、八標段工程款及利息暫定為1萬元(具體金額以鑒定金額為準);2.訴訟費用由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1日,被告在貴州省招標投標網上發布招標公告,對織金縣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示范二期工程施工招標(第三標段)(第八標段)公開招標,第三標段為礦區受損公路修復工程,招標控制價為840.81萬元,第八標段為貫城河污水治理及攔墻工程,招標控制價為1014.88萬元。2015年6月4日,被告與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發布“織金縣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示范二期工程施工招標”攔標價核定通知,將第三標段攔標控制價變更為744.72萬元,第八標段攔標控制價變更為773.34萬元,招標單位口頭通知投標人根據被告核定價格投標,工程實施過程中再進行調價。原告遂根據被告要求進行投標,2015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發出BJJY(2015)SG-0047號中標通知書(施工),通知原告以7303520.71元中標第三標段,以7588305.75元中標價中標第八標段。2015年7月18日,原被告按照中標通知載明的中標價分別簽訂三標段、八標段兩份《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施工合同》,因招標單位在招標公告發出后,擅自核定攔標價,導致招標保留價嚴重低于建設成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將建筑原材料漲價的情況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跟蹤審計單位。2015年9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本工程材料價格超過投標當期材料單價的+(-)5%予以調價,由雙方組織市場詢價確定材料價格,進行工程結算。2016年4月,被告通過詢價并公布了詢價結果。原告按雙方簽訂的《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書》履行了義務,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2018年4月23日,原告將工程結算資料送給被告請求進行結算,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書面回復價格不予調整,雙方產生爭議。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拒不按照詢價結果結算工程款,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被告應當按照自己公布的詢價結果結算工程款。據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原告深圳勘察公司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向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貴州省織金縣珠藏鎮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項目第三標段剩余工程款4300000元及利息、第八標段剩余工程款2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71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6%計算)。事實及理由:由于原告與被告對案涉工程未進行竣工結算,原告起訴時工程款不確定,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織金縣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智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爭議工程進行造價鑒定,鑒定機構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了川智價鑒【2020】0007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明確織金縣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示范二期工程第三標段的工程造價為12190394.79元,第八標段的工程造價為10084997.46元,扣除被告珠藏政府已經支付的部分,被告尚未支付工程款為第三標段4300000元,第八標段2800000元,工程已于2018年6月13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被告拖延付款,應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珠藏鎮政府辯稱:1.案涉工程系國土資源部下發的資金,也是國土資源部對該工程進行項目的設立,該工程是通過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投標,在投標前原告已清楚了解該工程的各項價格指標,且被告已經將各項指標隨同招投標資料一并發布,涉案標段均有工程總價款和各項明細,原告的投標行為代表其自愿接受該工程的總價款及相應的各項指標,原告不能因在施工過程中產生損失就將損失轉移到被告身上,這不符合誠信原則,涉案施工標段僅僅只是初步驗收,并未正式驗收,在未正式驗收前,該工程并未交付被告,原告的施工行為已代表其同意原被告之間的招投標行為,即使雙方就合同總價款、工期、質量等事項在投標結束后并未明確的約定,但在招投標的過程中,上述事項也是明確的,根據招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和投標人就投標結束后不得改變合同的實質內容的規定,故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補充協議系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同時該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系林勇而非原告,所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2.市場價格是否上浮原告方應自行承擔該利益和風險;3.涉案工程并非被告主動進行招投標的工程,而是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項目資金,織金縣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織金縣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指揮部,由該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項目的落定,只不過說該項目由指揮部指定涉案的一標段為被告作為業主代表與原告簽訂相應的合同;4.涉案工程所有款項均不是被告方支付,而是由財政局和國土局(現自然資源局)支付,結合以上第3、4點,被告認為其并非真實的業主方,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5.本案雖表面看是民事法律關系,但實質是行政協議,是政府機構為了實現行政管理,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組織承建方進行施工,所以該案是行政協議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疇;6.針對原告方所述的工程未付價款和利息,被告方已向法庭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最終以核實的數據為準,由于涉案工程至今未交付,不存在支付未付工程款和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綜上,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被告所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雙方工程價款結算依據是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還是招投標合同;2.本案合同的發包方是否為本案被告,珠藏鎮人民政府是否為本案的適格被告;3.原、被告訂立的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4.原告方所收到的工程價款的具體數額是多少;5.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是否成就;6.本案的實際施工主體是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原告提交的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身份證明,本院予以確認,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織金縣珠藏鎮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工程施工(第一至八標段)招標檔案室復印招標公告一份,證明(1)被告通過招標代理公司發布招標公告,保留價為第三標段840.81萬元、第八標段1014.88萬元;(2)未經法定程序,招標人不得改變招標控制價。經質證,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達不到原告證明目的,理由是公告僅僅只是說涉案標段投資約為840.81及1014.88萬元,并非最終的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是通過投標人在不超過投資數額的范圍內通過競價的方式以最低價為準,同時該招標公告清楚記載該工程是由貴州省國土資源廳以黔國土資地環函【2015】1號批準建設,也就是說本案并非被告按照其自己的真實意思作出的招標行為,而是按照上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行政命令進行的,本案系行政協議。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2.原告提交的《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施工合同》復印件兩份,證明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招標公告公布保留價予以結算。經質證,被告對該施工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已經清楚表明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也就是說本案工程款并非被告自有資金,被告是按照上級部門及其政府的要求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故認為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3.原告提交的《補充協議書》復印件、修改變更通知,證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是對招標文件的執行,是對施工招標文件修改變更通知的具體落實,變更通知3.2.3條約定材料價格參照貴州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并結合當地市場價格確定,補充協議是對市場價格波動幅度的一個約定,并不是被告方理解的單純是漲價協議,所以補充協議是招標公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不同意按照詢價結果進行結算,就應當按照造價鑒定結果進行結算。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因代理人不清楚,是否真實暫時不發表意見,但認為該通知并沒有明確是否在中標后予以調價,且該通知是在原告投標前就已知曉,風險應當自擔。對于補充協議書,認為該協議上原告的公章與招投標上的主合同的公章并不一致,該公章并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實際掛靠人林勇使用該公章與被告簽訂補充協議,故可以推出原告并非實際施工人,同時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簽訂的時間間隔不足一月,在該期間材料價格是否上漲,雙方并沒有明確的行為表示,簽訂補充協議也沒有表示立即同意價格予以上浮,且價格是否上浮要由雙方組織詢價,至今雙方也沒有組織詢價成功,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已經違反了招投標法的規定,合同雙方不得改變招投標的實質性內容,故該補充協議是無效協議。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且經核對,原告所加蓋《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上公章一致,本院予以采納。
4.原告提交的珠藏鎮人民政府府呈【2018】28號、【2018】47號文件復印件、織金縣珠藏鎮織河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指揮部辦公室【2018】1號會議紀要復印件,證明因為原被告雙方存在調差約定,被告才出臺工程調差相關文件。該證據系珠藏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鄢丹丹提供的。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稱有關調價方面的問題,據政府工作人員鄢丹丹說:“曾經開過會討論過,該文件是鎮政府辦先草擬的,是準備報給領導審批是否同意,但領導未批示,所以沒有蓋章”。如法庭采納該組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該組證據足以證實被告并非真實的業主方,其所有的事項都向指揮部予以匯報,指揮部才是真實的業主方,該指揮部是縣人民政府成立的。本院認為,因該組證據未加蓋被告珠藏鎮政府公章,對被告珠藏鎮政府不產生效力,本院不予采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5.原告提交的施工竣工資料復印件,證明三標段、八標段已經竣工驗收,被告已經實際使用,具備結算工程款的條件,驗收意見表上證明建設單位為珠藏鎮人民政府。經質證,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稱對有我鎮工作人員簽字和蓋章的部分無異議,但是驗收組織部門是畢節市國土資源局,并不是我鎮驗收的,再次證明我鎮并非本案的業主單位,并且竣工意見書第10條有兩項整改意見,其中第二項是說污水處理站應作試運行后交地方政府使用,至今雙方都沒有辦理交接手續,故涉案工程至今未交付和使用,即使原告認為涉案工程已經交付,但因該工程我鎮無法對其進行管理,阻止他人進入,造成一種已交付使用的假象。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6.原告提交的造價咨詢報告,證明本案工程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約定以市場價格信息作為結算價格。經質證,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該該組證據我們已經申請詢價人員出庭予以接受法庭的詢問,相關費用在開庭過程中,珠藏政府已轉入代理人名下,代理人現在可以繳納該筆費用,請詢價人員出庭接受詢問,根據詢問結果由法庭決定是否予以采納該組證據作為證據。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及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的規定,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的前提是當事人對鑒定的內容有異議,且已書面提出,在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后,當事人仍有異議。但本案中,詢價機構作的詢價結論,被告并沒有提出異議,且同意以該詢價結論作為工程造價鑒定的依據,被告直接在工程造價鑒定意見作出并通知開庭才申請通知鑒定人出庭,與以上規定不符,應視為被告對該報告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7.原告提交的鑒定意見書,證明通過鑒定案涉工程三標段工程造價為12190394.79元,八標段工程造價為10084997.46元,三標段的攔標價為840.81萬元,八標段的攔標價為1014.88萬元,被告應當按照造價鑒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經質證,被告對意見書系該造價公司制作的行為無異議,但制作的前提是有本案的原告方另一代理人林勇的簽字作為造價鑒定的前提基礎,因其不符合代理人的代理資格,故被告方認為該鑒定意見書無法體現真實的工程價款,且對于鑒定意見書上的二次人工搬運費并非雙方合同的約定,不應當予以支持。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鑒定過程中被告未對原告代理人提出異議,且原告并未對林勇的簽字提出異議,故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8.原告提交的鑒定費發票、詢價費發票,證明原告方為主張工程款,通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花費鑒定費222753.63元,詢價費10000元。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并不能代表原告方已實際繳納相應的評估鑒定費用,且開票單位和鑒定的實際單位不一致。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與鑒定報告及造價咨詢報告相印證,四川智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為四川智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分公司的總公司,故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9.被告提交的申請本院向織金縣自然資源局調取的案涉工程支付憑證,證明珠藏政府通過織金縣自然資源局支付原告案涉三標段工程款10739823元,八標段工程款3933055元。經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珠藏鎮政府作為招標人在貴州省招標投標網上發布招標公告,對織金縣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示范二期工程施工招標(第三標段)(第八標段)公開招標,第三標段為礦區受損公路修復工程,招標控制價為840.81萬元,第八標段為貫城河污水治理及攔墻工程,招標控制價為1014.88萬元。
2015年6月4日,被告珠藏鎮政府與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發布“織金縣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示范二期工程施工招標”攔標價核定通知,將第三標段攔標控制價變更為744.72萬元,第八標段攔標控制價變更為773.34萬元,原告根據被告要求進行投標。
被告在開標前發布織金縣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示范二期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修改變更通知,通知各投標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價格參照2015年第六期《貴州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并結合當地市場價格。
2015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發出BJJY(2015)SG-0047號中標通知書(施工),通知原告以7303520.71元中標第三標段,以7588305.75元中標價中標第八標段,并要求原告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2015年7月18日,原告與被告就三標段、八標段分別簽訂《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分別為貴州省織金縣珠藏鎮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項目三標段、八標段,承包范圍均為按施工圖設計本標段所包括的全部內容進行施工,開工日期均為2015年7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12月20日,工期180天,三標段合同價款7303520.71元,八標段合同價款7588305.75元。合同專用條款部分均約定:合同價款及調整,工程材料價不超過招投標時材料單價的+(-)5%不予調整,貴州省造價站出具的造價信息價沒有的,由雙方組織詢價共同確定。
2015年9月17日,原被告針對三標段、八標段分別簽訂《補充協議書》,均約定:1、調整合同約定條款。將原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事項調整為:本工程材料價格超過投標當期材料單價的+(-)5%予以調價,由雙方組織市場詢價確定材料價格,進行工程結算。2、本協議作為原合同條款的補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進行施工,2017年5月16日,案涉工程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及審計單位組織初步驗收,2018年2月10日出具初步驗收意見書,同意驗收。
因原被告雙方對工程款造價發生爭議,原告深圳勘察公司訴至本院后,申請對案涉三標段、八標段的當期(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工程砂石料(包含塊石、碎石、中砂、細砂)價格進行詢價,經本院委托北京安誠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詢價,該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了京安鑒字[2020]第010號工程材料詢價意見書,原告支付詢價費10000元。根據詢價結果,原告申請對織金縣織河煤礦片區受損公路修復工程的工程造價及第八標段--貫城河污水治理及攔墻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四川智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爭議工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了川智價鑒【2020】0007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明確織金縣織河煤礦片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示范二期工程三標段工程造價為12190394.79元,八標段工程造價為10084997.46元,原告支付鑒定費222753.63元。
另查明,施工過程中被告通過織金縣自然資源局支付原告三標段工程款10739823元,八標段工程款3933055元。原告自認收到被告三標段工程款7890394.79元,八標段工程款7284997.46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7100000元。
二、詢價費10000元,鑒定費222753.63元,共計232753.63元,由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擔100000元,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承擔132753.63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00元,由被告織金縣珠藏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兆明
人民陪審員趙先琴
人民陪審員楊紫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朱宇杰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