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成與北京路橋瑞通養(yǎng)護中心有限公司七處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1民初2485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成與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yǎng)護中心有限公司七處(以下簡稱:路橋公司七處)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桂平死亡,其子劉成申請參加訴訟,本院依法變更原告后,繼續(xù)開庭審理。原告劉成,被告路橋公司七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6582.3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家住房山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村河西89號。2018年10月,被告在原告家房后施工修路。將原告的房震壞,經專業(yè)機構認定,造成原告經濟損失66582.3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賠,被告至今未予賠償,故訴至法院。
路橋公司七處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尚且不說,即便原告的房屋有損害,也與被告修路沒有因果關系,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成家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村河西89號。
2018年7月24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發(fā)包人)和北京路橋瑞通養(yǎng)護中心有限公司(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由承包人對2018年鄉(xiāng)村公路大修工程第2標段包括紙毛路、竇店北路、田家園北路及北街、西東路、大辛路、西墳南路,合計6條路進行施工,主張施工內容包括路面病害處理、挖除舊路、新建瀝青或砼路面結構、完善道路附屬設施、完善交通標志等。
2018年10月份前后,由路橋公司七處開始修復劉成家附近道路。劉成認為路橋公司七處的施工導致其房屋受損,現上述工程已經施工完畢。
劉成曾申請對房屋損壞是否與路橋公司七處的施工有因果關系進行評估鑒定,因該項鑒定不屬于高院搖號范圍,后未通過搖號方式確定評估鑒定機構。后向其釋明可由劉成選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后未果。
審理中,張桂平于2020年4月25日死亡。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合同協議書》等證據在案佐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2元,由原告劉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爽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