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明經堂萬柳中醫門診部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1719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德國菲斯曼有限兩合公司(以下簡稱德國菲斯曼公司)、原告北京菲斯曼供熱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菲斯曼公司)與被告中山市威世曼供熱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世曼公司)、被告北京微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滴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德國菲斯曼公司、北京菲斯曼公司訴稱:德國菲斯曼公司成立于1917年,系世界知名的供熱、制冷、空調系統制造商之一,其于1997年進入中國市場,并于2001年成立了北京菲斯曼公司,在中國建立了完善的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具有較高知名度。德國菲斯曼公司分別于1998年、2009年注冊了第1167629號、第5809676號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并與北京菲斯曼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將涉案商標授權給北京菲斯曼公司使用,北京菲斯曼公司有權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并獲得賠償。威世曼公司生產和銷售的商品主要包括燃氣壁掛爐、冷凝爐、落地爐、燃氣熱水器等,與二原告系同業競爭者。二原告發現威世曼公司在同種商品和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將“威世曼”“Vizzman”等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字樣作為企業字號在網站上突出使用,并注冊為域名進行電子交易,在商業宣傳性文章中使用“菲斯曼”商標進行宣傳。此外,威世曼公司還在相關行業網站上宣稱“其技術來自于德國威世曼集團”,進行虛假宣傳;微滴公司在其運營的微滴微信頭條網站對威世曼公司的侵權文章進行了轉發。上述行為共同侵害了二原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要求二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及其經營的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威世曼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50萬元。
威世曼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法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位于廣東省中山市,并非北京市海淀區。另外,微滴公司僅轉發文章,但與威世曼公司無任何業務合作關系,與本案無關。就此,威世曼公司認為本案應由其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移送至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弘邦君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弘邦君達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上海基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案件受理費70元,由被告中山市威世曼供熱設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德國菲斯曼有限兩合公司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原告北京菲斯曼供熱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威世曼供熱設備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北京微滴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璇
審判員尹斐
審判員林崢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李思頔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