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廣通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張國平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民終528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廣通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國平、原審第三人湖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建設集團)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2020)蘇0282民初7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廣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張國平的訴訟請求。1.原審法院憑長沙市湘江綜合樞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樞紐公司)的回復就認定張國平已經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屬于邏輯錯誤導致的認定事實錯誤。信息公開的回復單位是長沙樞紐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甲方單位湖南建設集團。湖南建設集團于2018年6月11日向其發函稱工作未完成,未達到工程竣工驗收條件。2020年4月8日向其發函稱安裝調試工作是自行組織完成的。2.一審認定張國平在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以下簡稱長沙樞紐工程)項目完成施工面積840.94平方米,沒有依據。長沙樞紐工程項目的合同面積是697.24平方米,張國平主張的安裝面積已遠超合同面積。綜上,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
張國平辯稱,長沙樞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建設單位,通過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程序作出的回復函,可以作為本案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的依據。湖南建設集團與廣通公司簽訂的僅僅是長沙樞紐工程項目中的部分采購安裝合同。湖南建設集團給廣通公司的函件內容與長沙樞紐公司的回復載明的事實明顯不符。廣通公司與湖南建設集團簽訂的合同中雖然約定蓋板面積697.24平方米,但合同中也明確規定最終以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已由生效判決確認,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所作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湖南建設集團未作陳述。
張國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廣通公司支付長沙樞紐工程發電機主機蓋板安裝費及竣工驗收費合計164828.16元(其中,安裝費為:840.96㎡x230元/㎡×70%=135394.56元;竣工驗收費為840.96㎡x35元/㎡=29433.6元),并承擔相應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27日,湖南建設集團與廣通公司簽訂長沙樞紐工程機組蓋板采購安裝合同,合同總價329.8萬元。2014年6月1日、2015年3月31日,張國平與廣通公司簽訂產品安裝外包協議2份,由張國平承包廣通公司生產的吊物孔產品的現場測量、安裝、驗收、服務、維修及其他相關業務。2014年合同中約定“安裝費合計210元/平方米…竣工驗收35元/平方米,提請組織業主相關人員參加驗收、辦理簽證。協議生效時間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2015年合同中約定“安裝費合計230元/平方米…竣工驗收35元/平方米,提請組織業主相關人員參加驗收、辦理簽證。協議生效時間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8日。”兩份合同均約定:“…質保期后維修:交稅自談自得。…付款方式:從張國平進場施工開始廣通公司支付該工程總價的30%,設備初步驗收后支付張國平總價的50%,剩余20%由廣通公司根據財務狀況隨機支付。”
2016年2月22日,廣通公司股東韓月琴在上年度合同上注明,“2016年繼續實行”。2017年5月4日,張國平以承攬合同為由起訴廣通公司,要求廣通公司支付包含長沙樞紐工程在內的施工費合計1035312元。原審法院認定張國平未提供該項目已經“初步驗收”的證據,可暫按合同約定“進場施工開始”支付30%約定給付報酬,該項目竣工驗收后,張國平另行主張其余報酬。經計算安裝費為58026.24元(840.96㎡×230元/㎡×30%)。2019年11月19日,張國平對長沙樞紐工程發電機主機蓋板是否按照驗收合格,工程是否竣工的問題向長沙市政府申請信息公開。長沙樞紐公司回復,該工程2015年12月全部安裝完成,2016年11月長沙市財評審結完畢,2019年5月已將所有費用全部結清,與湖南建設集團合同約定已全部履行完畢并終止。
審理中,廣通公司提供2014年安裝人員費用結算表及2014年6月1日-2015年2月15日安裝、測量平方匯總表,后表中顯示,張國平已按照147.37㎡、單價225元結算。張國平對該33158.25元(147.37㎡x225元/㎡)同意放棄主張。
以上事實,有產品安裝外包協議、民事判決書、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長沙樞紐工程采購安裝合同、結算表、安裝測量平方匯總表及一審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廣通公司另提供關于加快工程竣工驗收函、關于結算工程的函、關于結算工程款函的回復及照片,用以證明因張國平未完成項目的調平、調試和設備定位等工作,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業主方自行完成相應工作。張國平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
原審法院認為,張國平與廣通公司之間產品安裝外包協議,約定張國平按廣通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承攬法律關系,協議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各自義務,合同均約定付款方式為“設備初步驗收后支付張國平總價的50%,剩余20%由廣通公司根據財務狀況隨機支付”,現根據政府公開信息,長沙樞紐工程已于2015年12月全部安裝完成,2016年11月長沙市財評審結完畢,故已達到合同驗收后付款50%的約定,該條款并未限定張國平“剩余20%”價款主張的條件,張國平隨時可以向廣通公司主張權利。廣通公司抗辯張國平未完成部分工程,系湖南建設集團自行完成的,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不予采信。長沙樞紐工程項目經原審法院(2017)蘇0282民初445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施工安裝面積為840.96㎡,其中147.37㎡的安裝費用雙方已按225元/㎡結算。綜上,張國平可結算的安裝、竣工費用為147.37㎡x(225元/㎡+35元/㎡)+(840.96㎡-147.37㎡)x(230元/㎡+35元/㎡)-147.37㎡x225元/㎡-840.96㎡×230元/㎡×30%=130933.06元。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雙方合同約定設備初步驗收后付款50%,即[147.37㎡x(225元/㎡+35元/㎡)+(840.96㎡-147.37㎡)x(230元/㎡+35元/㎡)]x50%-33158.25元(已付款)=77900.52元,應自長沙市財評審結完畢之日即2016年12月1日起計算利息損失,剩余部分53032.54元自張國平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該院判決:一、廣通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國平價款130933.06元,并承擔77900.52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53032.54元自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二、駁回張國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78元,由張國平負擔407元,由廣通公司負擔1571元。
二審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廣通公司與湖南建設集團于2014年9月27日簽訂的長沙樞紐工程機組蓋板采購安裝合同第二條“合同條款及付款條件”約定,本合同金額329.8萬元,在合同工作范圍內為固定單價,最終結算以實際工程量結算。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10%投料款,每單套設備完工驗收后支付合同單價的60%。結算付款:除10%保留金外的剩余結算款在全部產品安裝初步驗收合格后,按合同設備最終實際工程量和合同變更及綜合單價辦理結算,并通過長沙市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完工結算審計,經審核無誤后在28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廣通公司。質保金:經長沙市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完工結算審計確定結算款的10%,設備的質量保證期滿后28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廣通公司。
在張國平出具的“2016年2月1日-2016年8月31日工程部工作量”上,長沙樞紐工程項目注明供貨面積840.96平方米,安裝面積也為840.96平方米,廣通公司的兩名工作人員在備注欄簽名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驗收,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2.張國平主張完成施工面積840.9平方米,是否有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56元,由廣通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蔣馨葉
審判員胡偉
審判員王俊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吳君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