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3298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福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市政)因與被申請人邯鄲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鄲建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閩民終12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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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福州市政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邯鄲建工工期延誤損失為7542837元所依據的索賠資料是偽造的。(一)有新證據證明索賠資料是偽造的。1.福建弘正司法鑒定所2020年6月12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弘正司鑒所[2020]痕鑒字第013號、文鑒字第055號)可以證明索賠資料存在工人指印大量偽造、監理工程師處“鄭某”字跡與索賠資料中的字跡不是同一人的情況。2.邯鄲建工與監理單位廣東德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正公司)出具的2012年1至3月份《工程現場確認單》及其附件,以及邯鄲建工出具的《關于解決工程受阻停滯的報告》,均反映邯鄲建工與德正公司針對同一月份損失作出前后矛盾的陳述。3.邯鄲建工于2015年5月27日出具的《福州市三環路東北段B段Ⅲ標段道路工程關于開工前待解決問題的報告》所述損失,與索賠資料中損失對比也能印證索賠資料是偽造的。(二)索賠資料所列7542837元不真實。1.索賠資料是邯鄲建工與德正公司串通事后編造的。2.索賠資料存在明顯矛盾以及違背常理的內容。3.索賠資料中的工人簽名存在偽造的情況。二、原審判決以福州市政構成違約為由,認定福州市政應賠償邯鄲建工損失7542837元,缺乏證據證明。(一)原審判決認定福州市政未將索賠金額報福州市政府審批構成違約錯誤。首先,有關索賠依據、程序等的認定,應當尊重當事人在案涉施工合同及《福州市三環路東北段B段Ш標段道路工程合同價格調整及后續施工問題專題會議紀要》(以下簡稱四方會議紀要)中的意思自治。其次,福州市政未能上報批復,系因邯鄲建工未能依約提交索賠資料、尚未商定索賠金額,不可歸責于福州市政。再次,邯鄲建工的索賠亦缺乏合同約定的事實和權利基礎。(二)原審判決對7542837元來源和組成的真實性不做審查,便認定邯鄲建工損失為上述金額,屬于主觀臆斷。三、原審判決認定的應付工程款總額缺乏證據證明。(一)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已完工程的計量計價,屬于專門性問題,原審判決未經鑒定程序逕行判決,導致錯判。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的,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但是,原審法院未就造價鑒定予以釋明,程序上存在瑕疵。(二)原審判決將進度付款文件作為工程結算文件來認定應付工程款總額,認定錯誤。四、原審判決認定應付工程款時間為2015年10月19日缺乏證據證明,福州市政不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五、邯鄲建工應對擅自停工引起的工期延誤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福州市政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原審判決駁回福州市政反訴請求錯誤。邯鄲建工于2014年11月起擅自停止施工,并在合同解除前擅自退場,在福州市政多次要求復工后,邯鄲建工仍然拒絕復工,構成違約,應根據案涉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向福州市政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六、邯鄲建工應對其拒絕復工并擅自退場引起合同解除造成福州市政24545737元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駁回福州市政反訴請求,認定事實不清。邯鄲建工違反合同約定拒絕復工并擅自退場的行為,給福州市政造成損失,包括:停工期間山上及周邊土方清理,因停工產生的植被清理、排水溝清淤重砌、雨水管重建等共計24項,合計24545737元。根據案涉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約定,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因此,邯鄲建工應當向福州市政承擔以上損失的賠償責任。七、福州市政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主要證據而提出鑒定申請,原審法院未予以準許,導致事實認定不清。八、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邯鄲建工存在擅自停工、拒絕復工以及擅自退場的行為,導致案涉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福州市政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另尋他人進場施工的補救措施,增加了施工成本而造成損失合計24545737元。邯鄲建工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將停建責任全部歸于福州市政,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
邯鄲建工答辯稱:一、福州市政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工程現場確認單》等并非本案新證據,不能作為本案依據。二、福州市政存在違約行為,導致邯鄲建工實際窩工時間達三年之久,損失遠高于原審判決認定的九個月窩工損失。三、福州市政認為窩工損失應由邯鄲建工向造成下穿箱涵偏位的施工單位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四、原審判決就合同履行期間,工程量價款的結算以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認定,已支付工程量價款數額以福州市政實際轉賬支付的金額予以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五、福州市政明知原施工狀態已經完全被覆蓋、混淆,無法甄別先后工程狀況,不具備厘清前后工程銜接的合理鑒定條件,仍然提起對原施工工程量進行造價鑒定,原審法院未準許其鑒定申請正確。六、福州市政主張邯鄲建工存在擅自停工的違約行為,并以此為由提起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駁回福州市政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福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愛珍
審判員何君
審判員肖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潘琳
書記員黃哲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