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劉昌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205民初6896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昌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智宇以及被告劉昌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金19539元及違約金3084.47元(違約金以被告拖欠的承包金為基數,從2019年12月26日計算至2020年6月24日按照日利率0.1%分段計算,具體計算如下:2019年12月的承包金3600元在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共計181天產生違約金651.60元;2020年1月的承包金5940元在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共計150天產生違約金891元;2020年4月的承包金1150元在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共計59天產生違約金67.85元;2020年5月的承包金4620元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共計29天產生違約金133.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額支付押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案涉車輛磨損費3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案涉車輛的檢測、檢修費3600元;5.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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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被告交納承包期間交通違章罰款750元及處理違章扣分9分,合同解除3日后被告仍未處理案涉車輛交通違章罰款及違章扣分的,被告應按照150元/天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掛靠經營承包合同關系;7.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以下簡稱《承包經營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的處理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一輛車牌號為桂B×××××的具備運營資格的出租汽車,被告經營案涉車輛后僅交納部分承包費,截止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收回車輛時,被告僅交清2019年11月、2020年3月的承包費,除去2020年2月被告停運,原告不收取該月承包費,被告仍欠原告承包費19539元。被告尚欠的承包費具體情況如下:1.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12月的承包費3600元(該月承包費為6600元,原告已繳納3000元);2.被告尚欠2020年1月承包費5940元(原告實際運營27天,故被告尚欠該月承包費5940元=220元/天×27天);3.被告尚欠2020年4月承包費1150元(根據相關部門要求該月收取承包費的50%,被告該月出車21天,故被告尚欠該月承包費為1150元);4.被告尚欠2020年5月承包費4620元(根據相關部門要求該月收取承包費的70%,被告該月出車30天,故被告尚欠該月承包費4620元=220元/天×30天×70%);被告尚欠2020年6月承包費4224元(根據相關部門要求該月收取承包費的80%,被告該月出車至該月24日,故被告尚欠該月承包費4224元=220元/天×24天×80%),合計被告尚欠原告的承包費19539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收回車輛并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辯稱:1.簽訂合同時,原告僅提供給被告第一頁和最后兩頁,其余內容被告未看到,故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未成立;2.一輛車需要兩個人經營,被告一個人經營該車輛,原告按兩個班的標準向被告收取班費(承包費)不合理;3.由法院依法撤銷本案承包經營合同。
原告為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交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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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擬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處理方式;
2.被告身份證、駕駛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擬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具備行使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桂交運管柳字450200024600號道路運輸證、桂B×××××機動車行駛證,擬證明原告提供給被告經營的車輛具備出租車運營資質,系合法經營;
4.柳航公司催繳班費告知函、1180695496524EMS郵寄單及投遞信息記錄,擬證明原告已經依照合同約定通知被告履行合同義務;
5.維修工單,擬證明原告收回車輛時需要對車輛檢測、維修的事實;
6.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網站登錄查詢界面截圖4張,擬證明被告承包經營期間有違章行為,其被罰款、扣分尚未處理;
7.訴訟請求金額分項匯總表,擬證明原告訴請中各項金額的分項及匯總情況。
以上證據1、證據5、證據4中的郵寄單為原件,證據6為網頁截圖打印件,證據7為原告自行制作表格,其他證據均為復印件。
被告為其辯解提供證據材料如下:
1.《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只有3張),擬證明因簽訂合同時,原告僅向被告提供首頁及最后兩頁,故認為該合同不成立;
2.柳航公司打印的運營流水,擬證明案涉車輛桂B×××××在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運營流水情況;
3.通知函,擬證明原告確定的班費(承包費)與實際不符合導致被告不繳納承包費,故并非被告故意拖欠承包費;
4.編號0243364、0320023、0320301、0321651、0244000收據,擬證明被告向原告繳納保證金及承包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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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蓋柳州市靚車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業務專用章票據1張,擬證明案涉車輛2019年12月換輪胎產生的費用;
6.劉昌書工作證,擬證明被告有運營出租車的資質;
7.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25日(2頁)、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9日(2頁)、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16日(5頁)通話記錄文檔(以上所有通話沒有向法院提交刻錄光盤),擬證明原告僅向被告提供合同的首頁及最后兩頁的事實,以及被告多次聯系原告工作人員要求原告招聘司機與被告一起承包案涉車輛,原告工作人員同意招募司機與被告一起承包案涉車輛,并承諾在招募到司機前,車輛承包費按照一個班費收取;
8.新能源車退、續(包)驗車表,擬證明2020年6月24日原告強制收回車輛的事實;
9.非本案案涉的《變更運營承包合同協議書》,擬證明目前車輛經營是按照160元/天收取班費的事實;
10.2020年6月24日被告在原告財務人員電腦上拍攝的有關被告的總班費情況表,擬證明被告承包的車輛至2020年6月24日產生的承包費為13650元;
11.2020年5月14日通話記錄文本(以上所有通話沒有向法院提交刻錄光盤)(2頁),擬證明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后,原告只向被告提供只有3頁內容的《承包經營合同》;
12.證明,擬證明被告承包車輛時承包費應按照180元/天;
13.加蓋柳州市飛虹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桂B×××××出租車2019.11-2020.6營運數據(3張),擬證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24日營運案涉車輛的情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認為該證據無具體形成時間,且僅憑維修單不足以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產生,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7系原告自己形成的,被告方不予認可,本院不予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1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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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據佐證其僅看到合同首頁與最后兩頁的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本院對被告提供的證據7、9、10、11認為無法確定與本案有關聯性,故本院不予認定。對其他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11月5日,原告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被告簽訂《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約定:“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具備營運資格的車牌號為桂B×××××出租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服從甲方的管理,取得收入,并按照雙方約定交納出租車承包經營費,結余部分歸乙方”;“乙方自愿與甲方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乙方承諾自行承擔一切運營風險,承擔一切工資、社會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乙方繳納給甲方的承包金標準為:每月¥6600.00元(大寫:陸仟陸佰元整),折合每日¥220.00元(每月平均按30日計算)”;“……往后,在每月的25日(含當天)前按甲方指定銀行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繳納次月(下個月)的承包金,并于繳納款項后的第二天將交款憑證交到甲方財務科存檔……”;“…….乙方不按時繳交本合同約定的款項,按違約期限及違約金額支付違約金,按應交金額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乙方自愿向甲方繳納合同保證金貳萬元整(具體以乙方實際繳納為準).......合同到期、因乙方違約甲方強制收車的,乙方必須配合甲方辦理相關的一系列手續和繳清相關費用,若乙方不履行一系列手續和繳清相關費用的,甲方向乙方發出繳費通知后的7個工作日后,甲方可用乙方的合同保證金沖抵乙方應該繳納的相關費用”;“此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簽訂合同當日,被告向原告交納合同保證金6000元。原告將車輛交給被告經營。此后,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向原告交納2019年11月承包費20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繳納承包費1600元(補交2019年11月承包費1600元),于2020年1月9日繳納2019年12月的承包費3000元,于2020年4月22日繳納2020年3月的承包費740元。被告經營車輛期間,案涉車輛多次道路交通違法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5次,被罰款合計750元,扣分9分。2020年6月24日,原告收回案涉車輛。原、被告當庭表示雙方之間的合同于原告收回案涉車輛當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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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原告曾向被告出具證明,證明被告在2020年1月25日-31日7天的班費合計為1260元。此外,被告在經營案涉車輛過程中,對車輛進行調整輪胎維護支出5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昌書支付原告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間的承包費16846元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518元;
二、駁回原告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昌書負擔184元,原告負擔3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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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陳敏虹
書記員黃潔敏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