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民終8164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漢方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智華公司)、大方縣新九驛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九驛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50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人漢方緣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彪、張凱,被上訴人智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被上訴人新九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燕參加二審質詢。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漢方緣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漢方緣公司不承擔一審原告智華公司請求的勘察費用、違約利息及不承擔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2.本案保全費及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1.大方縣九驛大道二標段項目為單一的PPP項目,勘察設計均由智華公司勘察設計完成。四份設計合同勘察費用為975300.00元,漢方緣公司認為新九驛公司將同一勘察設計合同拆分為四份單獨的勘察設計合同,違反了招投標法第三、四條的規定,該行為屬于違法將項目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招標,新九驛公司與智華公司簽訂的四份勘察設計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并導致漢方緣公司與新九驛公司、智華公司簽訂的合同主體變更合同無效。漢方緣公司不應承擔該四份勘察設計合同對應的所有費用。2.關于主體變更合同,在合同第六條規定協議簽訂前新九驛公司的違約行為與漢方緣公司無關,在協議簽訂時,新九驛公司已構成違約,其違約范圍應當包括勘察設計費用及因勘察設計費未及時支付而產生的違約金,故新九驛公司與智華公司之間簽訂的勘察設計合同應付款項均應由新九驛公司承擔。3.漢方緣公司認為一審認定勘察設計費用承擔主體錯誤。智華公司主張的勘察設計費對應的勘察設計工作于2017年已全部完工,新九驛公司應當及時向智華公司支付相應款項。由于新九驛公司未及時支付前述款項導致本案發生。4.2020年4月15日,新九驛公司、智華公司在未通知漢方緣公司的情況下私下就四份勘察設計合同進行對賬,重新確定新九驛公司、智華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在新九驛公司、智華公司對賬函正文第三行明確新九驛公司為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的承擔單位,故漢方緣公司認為新九驛公司、智華公司均相互認可對方為四份勘察設計合同的合同履約方。5.一審法院對涉案勘察設計費金額認定錯誤,一審沒有將智華公司違約部分的金額予以扣減,勘察設計費應為435408.00元而非一審判決認定的463200.00元。
被上訴人智華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新九驛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合同主體變更合法有效,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原告智華公司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漢方緣公司、新九驛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智華公司設計費46.32萬元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46.32萬元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9104萬元,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申請費等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告智華公司與被告新九驛公司簽訂如下合同:1.《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勘察項目》;2.《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設計項目》;3.《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勘察項目》;4.《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項目》。按合同約定《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項目》設計費為463200.00元;《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項目》第三條2約定分兩次支付設計費用:“(1)待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設計費總額的80%;(2)待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或本項目在兩年內未實施完成,甲方應按合同簽訂金額支付乙方剩余設計費用”。2017年7月,畢節市建筑設計質量監督站審查通過了智華公司對前述項目的施工圖勘察、設計文件。2019年8月11日,新九驛公司、智華公司、漢方緣公司三方達成一致,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該協議第5條約定,由漢方緣公司“按原《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履約義務。項目至2017年6月20日至今已超過兩年,依據合同約定付款的支付條件早已成就,漢方緣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合同設計費46.32萬元。經原告多次向漢方緣公司催告,漢方緣公司均拒不履行支付義務。2020年4月15日,原告請求對案涉合同進行對賬,新九驛公司確認未付款項為46.32萬元。原告認為,原告與新九驛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該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漢方緣公司、新九驛公司經協商一致,三方共同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漢方緣公司也清楚知悉,亦屬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新九驛公司對合同未付款項無異議并簽字蓋章,視為新的合同簽訂認可,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設計費用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訴。
一審認定事實:2017年6月20日,新九驛公司與智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約定“項目名稱: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項目。根據大方縣新九驛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安排,現將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建設項目委托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階段施工圖設計。設計文件和時間要求:l.成果要求:滿足《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CJJ69-95)及相關設計規范要求。2.最終提交的設計文件份數。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文件8份。3.時間要求: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項目:2017年7月20日之前應向甲方提交設計文件,設計總周期30天(如因遇不可抗拒的外業因素造成誤工等,設計總周期酌情延長)。三、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1.取費標準,本項目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建設部《工程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進行計算,本項目設計費463200.00元;2.撥付辦法(1)待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設計費總額的80%(2)待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或本項目在兩年內未實施完成,甲方應按合同簽訂金額支付乙方剩余設計費用。(一)甲方責任1.向乙方提供所需有關資料,配合乙方工作,在生活與工作條件上給予支持。參與現場方案審查審定,并邀集有關部門到現場進出測設驗收和審定設計文件。2.協助乙方委托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勘測工作中涉及砍樹、青苗賠償等問題。3.按合同規定按時撥付測設費用。(二)乙方職責1.按甲方委托任務要求,認真進行設計,按時提交符合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2.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協調工作及后期服務工作。五、違約處理:(一)甲方違約1.甲方若中途撤銷合同,除應付給乙方已完成的設計工作費用外,并賠償相應損失。2.甲方計劃方案改變等原因造成的乙方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甲方應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增付費用,設計文件提交日期相應順延。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設計文件時,甲方應支付乙方趕工費。(二)乙方違約1.因設計不周出現差錯時,應及時修改補充設計,并不得計取費用。2.無特殊原因,未能按時提交設計文件,應酌情扣減設計費”。2017年9月18日,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合格。2019年8月12日,新九驛公司作為甲方、智華公司作為乙方、漢方緣公司作為丙方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就“大方縣九驛大道二標段道路等工程PPP項目”,大方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丙方于2018年8月15日簽訂了《大方縣九驛大道二標段道路等工程PPP項目承繼協議》(以下簡稱“PPP項目承繼協議”),合同約定由丙方投資、建設、運營本項目。故針對甲方與乙方于2017年6月20日簽訂的《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項目建設項目勘察合同》《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項目建設項目設計合同》《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建設項目勘察合同》《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合同》(下稱《勘察設計合同》)。經三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共識如下:1.三方一致同意并確認,《勘察設計合同》項下合同主體中的甲方由新九驛公司變更為漢方緣公司,《勘察設計合同》其他條款及內容不變。2.甲方將其《勘察設計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轉移給丙方,丙方取代甲方的合同主體地位享有相關權利并履行相關義務,以及承擔既有合同下原甲方承擔的各種義務和責任。3.乙方同意甲方將《勘察設計合同》項下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丙方,自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向丙方履行《勘察設計合同》項下全部義務。4.合同金額為975300元,含6%增值稅專用發票。5.合同價款支付如下:按原《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6.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的違約與丙方無關,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7.除本協議約定變更條款外,原合同其他條款保持不變。本協議壹式捌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丙方執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本協議生效”。2020年4月15日,新九驛公司與智華公司對賬確認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項目未付款,未付款金額為463200.00元。
一審認為:原告智華公司與被告新九驛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雙方之間成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原告完成了雙方約定的工作內容,被告新九驛應按約定支付設計費給原告。2019年8月12日,新九驛公司、智華公司、漢方緣公司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中甲方由新九驛公司變更為漢方緣公司,新九驛公司將其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轉移給漢方緣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規定,該《合同主體變更協議》成立,新九驛公司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中的權利、義務轉由漢方緣公司享有和承擔,《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約定的設計費由漢方緣公司承擔支付義務,對智華公司要求漢方緣公司支付463200.00元設計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020年4月15日,新九驛公司與智華公司對賬確認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項目未付款463200.00元,該對賬函是新九驛公司對前期付款情況的一個確認,并不構成新的要約、承諾,智華公司與新九驛公司之間并未產生新的合同關系,智華公司據此要求新九驛公司承擔支付義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只約定未能按時提交設計文件,應酌情扣減設計費,智華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新九驛公司、漢方緣公司也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設計費,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故對智華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漢方緣公司經一審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本案作缺席判決。綜上所述,原告智華公司與被告新九驛公司之間成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關系,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被告新九驛公司將其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轉移給被告漢方緣公司,被告漢方緣公司應承擔支付原告463200.00元設計費的義務。
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463200.00元設計費;二、駁回原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680.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實收4340.00元,保全申請費3020.00元,由被告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漢方緣公司拒付本案勘察設計費用的理由是否成立及勘察設計費用數額的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80.00元,由上訴人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可
審判員張晶
審判員唐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曹晶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