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龍海市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閩0623行初48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漳浦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龍海市××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龍政行復決[2019]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訴前調解后,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告郵寄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建農、鄭偉俊,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法定代表人劉向東及委托代理人陳翀,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東鳴、陳朝暉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莊永聰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龍海市××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書主要內容:莊永聰系莊德根兒子,莊德根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向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龍政行復決[2019]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稱,一、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的部分事實不當。認定書調查核實情況如下表述:2017年5月23日11:30許,莊德根在龍海市××鎮××路××城路段養護公路時。與客觀事實不符,莊振良向高永明承攬的是路面垃圾清掃,交通臨時圍擋搭撤、破損路面切割等事項的勞務,并非“公路養護”也非需要專業的技術資質,莊德根負責切割路面,純屬簡單的勞務不屬專業技術。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工作事故等事實理解錯誤。二、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1、認定書認為本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不當。本案事故發生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已認定原告與莊德根不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事故發生的時間是11:30許屬正常的下班時間段;莊德根受傷的位置是通行中的機動車道,不是工作場所內;莊德根受傷是第三人周明松駕駛的閩EB××××號二輪摩托車的碰撞,不是工作范圍內的車輛或機械;事故發生時莊德根處于橫穿道路過程中,不屬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顯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的前提條件和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認定書認為本事故傷害符合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不當。①道路維修雖然需要有專門的建筑資質,但維修中涉及的簡單勞務法律規定并沒有要求專門資質。本案經高永明分包,莊振良向工程項目部承包的是路面垃圾清掃、交通臨時圍擋搭撤、破損路面切割事項,性質上是普通的勞務承攬,莊德根從事的切割也是一種普通的勞務,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切割勞務需要專門的建筑資質。②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指的是:建筑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本案莊振良承包的內容是“包工”勞務不涉及工程建設、經營權。所以,不符合該規定。③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是:聘用的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三、本案的工傷認定違背公平和誠信原則。第三人等莊德根家屬于2018年2月11日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上明確放棄對原告和高永明的權利主張,卻于2018年2月23日向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缺乏法定依據,有失公平與誠信。四、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2019年3月14日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龍人社駁字[2019]1號駁回莊永聰的工傷認定申請,2019年7月12日作出《關于撤銷(龍人社駁字[2019]1號)的決定書》龍人社認撤字[2019]1號并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恢復工傷認定缺乏法定依據和理由,與相關的工傷認定辦法程序不相符合。五、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在復議審理過程中對前述的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和程序等諸多事項與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存在同樣的錯誤,所形成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應予撤銷。綜上,請求依法撤銷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龍海市××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和龍海市人民政府龍政行復決[2019]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A1.《認定工傷決定書》龍海市××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龍政行復決[2019]33號,意欲證明兩被告在莊德根事故受傷的性質認定事實認定存在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錯誤和結論錯誤,依法應予以判決撤銷。
A2.裁決書龍勞仲案(2018)64號、(2018)閩0681民初3953號民事判決書及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意欲證明1.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莊德根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2.生效法律文書查明事實認定莊德根轉承包的內容是路面維修工程中的勞務,不屬于建筑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無需專門建筑資質,莊德根從事的是一般勞務而非建筑專業工作;3.兩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506818201700044號、詢問筆錄、現場照片、(2017)閩0681民初5693號民事判決書,意欲證明1.莊德根受傷事故的地點是道路不是工作場所,受傷是案外人機動車碰撞不是工作原因,不是工傷事故,時間不是工作時間;2.兩被告對事故地點、傷害種類、時間的理解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A4.人民調解協議書、承諾書、收條,意欲證明1.第三人已取得相關賠償;2.第三人違背承諾,對原告主張工傷認定申請違背公平和誠信原則,依法不應支持。
A5.龍人社駁字(2019)1號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書、龍人社認撤字[2019]1號《關于撤銷(龍人社駁字[2019]1號)的決定書》,意欲證明1.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本案恢復工傷認定缺乏合法依據,程序違法;2.本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法應撤銷。
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一、答辯人依法履行轄區內的工傷認定職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以及《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漳州市職工工傷認定職權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規定,由答辯人履行轄區內的工傷認定職責。答辯人作出的龍海市××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2018年2月23日,第三人莊永聰以其父親莊德根在原告承建的工程施工時被二輪摩托車撞倒為由,向答辯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人民調解協議書》、詢問筆錄、門診病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申請材料。2018年3月1日,答辯人向原告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告知其若認為不是工傷,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2018年3月5日,原告向答辯人提交了《工傷認定舉證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提出原告和第三人莊德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應當駁回第三人的申請。由于莊德根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存在爭議難以確認,2018年3月9日,答辯人向原告和第三人發出《告知書》及《關于中止莊德根工傷認定時限的決定書》,告知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可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待確認勞動關系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2019年3月1日,第三人向答辯人提交《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申請書》以及《裁決書》、《民事判決書》等證據材料,提出雖然莊德根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原告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要求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并認定莊德根的傷情構成工傷,原告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2019年3月12日,答辯人作出《關于恢復莊德根工傷認定時限的決定書》。2019年3月14日,答辯人作出《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駁回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將決定書送達原告和第三人。2019年7月12日,答辯人發現原作出的《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存在不當,故作出了《關于撤銷(龍人社駁字[2019]1號)決定書》送達原告和第三人,并于2019年7月30日通知雙方進行舉證。2019年8月8日,原告向答辯人提交了書面意見及證據材料,提出法院已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且莊德根施工的項目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等觀點,請求駁回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雖然原告與莊德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福建省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原告違法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請了莊德根,莊德根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應當由原告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019年9月27日,答辯人依法作出了本案被訴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莊德根的事故屬于工傷,并將決定書送達原告和第三人。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
B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證據材料,意欲證明1.2018年2月23日,第三人莊永聰以其父親莊德根在原告承建的工程施工時被二輪摩托車撞倒為由,向答辯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根據交警調查筆錄顯示,莊德根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被經過的摩托車撞倒受傷。
B2.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EMS快遞單,意欲證明2018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告知其若認為不是工傷,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B3.工傷認定舉證答辯書及證據,意欲證明2018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答辯和提交證據材料,提出原告和莊德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應當駁回第三人的申請。
B4.告知書、關于中止莊德根工傷認定時限的決定書、公文送審簽發單、EMS快遞單,意欲證明2018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和第三人發出該文書,告知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可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待確認勞動關系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B5.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申請書及證據,意欲證明2019年3月1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申請及證據材料,提出雖然莊德根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原告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要求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并認定莊德根的傷情構成工傷,原告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B6.關于恢復莊德根工傷認定時限的決定書、公文送審簽發單,意欲證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恢復工傷認定時限。
B7.關于駁回莊德根的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公文送審簽發單、EMS快遞單兩份,意欲證明2019年3月14日,被告作出該決定書,駁回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將決定書送達原告和第三人。
B8.行政復議訴訟案件自撤審批表、關于撤銷(龍人社駁字[2019]1號)決定書、EMS快遞單兩份,意欲證明2019年7月12日,被告發現原作出的《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存在不當,故撤銷原決定書并告知原告和第三人。
B9.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兩份、EMS快遞單兩份,意欲證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和第三人舉證。
B10.證據清單及意見,意欲證明2019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書面意見及證據材料,提出法院已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且莊德根施工的項目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等觀點,請求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B11.認定工傷決定書、公文送審簽發單、EMS快遞單兩份,意欲證明2019年9月27日,答辯人依法作出了本案被訴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莊德根的事故屬于工傷,并將決定書送達原告和第三人。
B12.法律依據,意欲證明作出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辯稱,一、答辯人依法履行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復議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案原告不服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向答辯人提起復議,由答辯人依法辦理復議相關事項。二、答辯人作出的龍政行復決[2019]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答辯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對龍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龍海市××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經審查,原告的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答辯人依法受理該復議申請,并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申請人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送達了《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通知其參加復議并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隨后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答辯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和證據材料。答辯人經綜合審查申請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請人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意見和證據材料,答辯人認為,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龍政行復決[2019]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龍海市××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將該《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應當依法予以維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
C1.行政復議申請書及附件,意欲證明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答辯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對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提出復議,并提出相關證據材料。
C2.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批表,意欲證明就原告提出的復議申請,龍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審批并決定立案受理。
C3.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送達回證,意欲證明2019年12月5日,龍海市人民政府向被申請人發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并依法送達。
C4.行政復議答復書,意欲證明2019年12月13日,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復議作出答復。
C5.法治文電審批單,意欲證明復議決定書依法批準。
C6.《行政復議決定書》龍政行復決[2019]33號、送達回證、EMS快遞單、郵政特快專遞查詢截圖,意欲證明經審查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龍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C7.法律依據,意欲證明龍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的法律依據。
C8.工傷認定卷宗,意欲證明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隨《行政復議決定書》提交的卷宗材料。
第三人莊永聰未作陳述。
第三人莊永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D1.詢問筆錄,意欲證明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用工資質的自然人高永明,莊德根系高永明雇傭人員,莊德根的傷亡應由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D2.(2015)漳行終字第72號行政判決書,意欲證明在同一統籌地區,與本案相似的情形,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都已有明確的意見,本案中莊德根的受傷系工傷,應由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經庭審質證,針對原告所舉的證據,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對證據A1、A2、A3、A4、A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針對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舉的證據,原告質證認為:對證據B2、B3、B6、B9、B1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證據B1中1.對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真實性無意見,對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事項有意見,莊德根從事的不是路面維護,用人單位也不是原告,過程不是發生在工作中。2.對人民調解協議書,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無異議。3.詢問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內容部分有異議,4人明確沒有看到事故過程,都明確事故發生地是讓車輛通行的第三車道,施工時路上有放置反光錐、還有警示牌在施工地點;莊振良、莊大怣、莊龍海、高永明對事故發生前的陳述相互不一致,無法證明莊德根的事故與工作關系。4.龍海市醫療機構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疾病診斷書、受傷職工身份核對證明等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和證明內容有異議。5.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照片,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與工作場所無關,不能推定與工傷有關。6.常住人口登記卡、身份證兩張,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工傷認定的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B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認為后續的恢復工傷認定并沒有按照原來的來認定,重新認定依據不合法;對證據B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關聯性、合法性有異議,該組證據無法證明莊德根的事故、傷情與工作有關;對證據B7、B8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沒有異議,對內容合法性和證明事項有異議,認為撤銷決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且與2018年3月9日作出的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的理由相違背;對證據B11的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對合法性有異議;對證據B12的真實性無異議。龍海市人民政府對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證據三性均無異議。針對龍海市人民政府所舉的證據,原告質證認為:對證據C2、C3、C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內容無異議;證據C1中1.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證據三性無異議,證明事項無異議。2.認定工傷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內容的客觀性、合法性、認定結論有異議。3.(2017)閩0681民初5693號民事判決書證據的三性沒有異議,證明莊德根的事故與工作原因無關。4.人民調解協議書、承諾書、收條、承諾書證據三性無異議,可以證明本案第三人背棄承諾,違背誠信的事實,不應支持。5.告知書的證據三性沒有異議。6.中止工作認定時限決定書的證據三性無異議,其中明確“我局將在收到依法確認勞動關系的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作認定程序。”與后續重新認定工傷的理由相矛盾。7.裁決書龍勞仲案(2018)64號、(2018)閩0681民初3953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的證據三性無異議。8.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關于撤銷《關于駁回莊德根的工傷認定申請決定》(龍人社駁字[2019]1號)的決定書龍人社認撤回[2019]1號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二份決定書內容相矛盾,撤銷決定書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9.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照片的證據三性沒有異議,可客觀證明莊德根發生的事故與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無關。10.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的證據三性無異議,證明事項無異議;證據C4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事項無異議,但認為答復書內容的合法性和適用法律、重新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有異議;對證據C6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事項有異議,認為復議機關引用遇施工作業人員莊德根由路右往路左橫過道路,是無法證明橫過道路與工作有關,復議機關沒有審查工傷認定機關適用法律的準確性;對證據C7,認為1.復議機關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上下班途中”與工傷認定機關適用法律明顯不一致。2.復議機關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對證據C8,與對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一致。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的證據三性均無異議。針對第三人莊永聰所舉的證據,原告質證認為:對證據D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高永明雖然在筆錄提到莊德根是雇員,但也表明是莊振良組織施工的,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是轉包雇傭關系,且筆錄陳述恰好可以證明莊德根受傷與工作沒有關聯;對證據D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案件事實及過程以及適用法律與本案有區別,不能直接參照。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龍海市人民政府對第三人證據三性均無異議。第三人莊永聰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被告均對各方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經審查屬實,原、被告的證據可作為定案的依據。第三人莊永聰提供的詢問筆錄具有真實性,予以認定;(2015)漳行終字第72號行政判決書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作為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龍海市紫崴路路面及市區道路零星維修工程項目”承包人。2017年5月20日,項目部負責人高永明以“龍海市紫崴路路面及市區道路零星維修工程項目部”名義與莊振良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將其承建的“龍海市紫崴路路面及市區道路零星維修工程項目”中的路面垃圾清掃、交通臨時圍擋搭撤、破損路面切割等事項承包給莊振良。莊振良雇傭莊德根在上述項目中負責切割路面。2017年5月23日11時30分左右,莊德根在從事莊振良所承包的道路維修工程時,與閩E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莊德根受傷及車輛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莊德根承擔本事故同等責任。莊德根受傷后送至龍海市××大學附屬漳州市醫院治療,出院后于2018年7月19日死亡。在此期間,2018年2月11日莊德根親屬與高永明在龍海市榜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2018年2月23日,第三人莊永聰(莊德根之子)向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關于莊德根的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因莊永聰向龍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確認莊德根與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8年3月9日作出《關于中止莊德根工傷認定時限的決定書》,決定對莊德根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2018年6月22日,龍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龍勞仲案字(2018)64號裁決書,裁決莊德根與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成立。莊永聰等不服向龍海市人民法院起訴,龍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閩0681民初39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莊德根與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2019年3月12日,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恢復工傷認定,并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龍人社駁字[2019]1號《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駁回對莊德根的工傷認定申請;2019年7月12日,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龍人社認撤字[2019]1號《關于撤銷的決定書》;2019年7月30日,被告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原告及第三人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啟動重新調查程序,并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龍海市××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莊德根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
另查明,2019年12月3日,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1.撤銷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龍海市××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復議申請,于2019年12月5日向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告知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或證據。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3日提出書面答復意見及工傷認定卷宗。2020年1月10日,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作出龍政行復決[2019]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龍海市××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維持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龍海市××號)。被告龍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4日送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復議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炎鋒
審判員林志暉
人民陪審員郭曉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謝嫻婧
書記員鄭萃紅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