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通亞供應鏈有限公司、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2執81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2020年10月12日受理的申請執行人廈門通亞供應鏈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本院(2018)閩02民初661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標的為償還款項300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按日萬分之二點七自2016年1月1日計至款項還清之日)、財產保全費5000元,另本案訴訟費為229627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1、2020年10月15日通過法院司法專郵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案件告知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及執行裁定書等,被執行人簽收后報告了財產。
2、2020年10月13日通過本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級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證券、工商股權、網絡資金、保險、車輛等財產情況,僅查到小額銀行存款,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本院根據系統反饋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的中信銀行廈門分行賬戶7342××××6615_000001及7342××××2436_000001、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賬戶3520××××0229、3520××××1106及3520××××0264、交通銀行廈門升平支行賬戶3521××××3841、興業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賬戶×××04、及1299××××2748、光大銀行廈門分行賬戶3751××××0502及3751××××0128、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分行賬戶×××88,并從中扣劃到1122.25元,該款項已依法優先用于收取執行費。
3、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包括部分銀行存款及產品和原材料,經核實相應銀行賬戶,存款已被在先案件扣劃執行;對于產品和原材料,申請執行人表示經其了解均屬過時產品無處置價值,無需采取查封措施。
4、2020年11月2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5、2020年11月21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將本院已采取的執行措施向其告知,并詢問有否其他執行線索或需法院現場調查。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表示暫無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今后如發現需法院現場調查的財產線索,其再向法院提交申請。本院遂告知因查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案擬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今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表示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周鋒
審判員紀珠英
審判員韓德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張一瓦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