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會與新港熱能工程(漳州)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681民初201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龍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會與被告新港熱能工程(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港熱能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澄建設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4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案情復雜,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訴訟中,本院依據原告鄭會申請,追加王梅清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林、彭巧,被告新港熱能公司、禹澄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劍鋒、周鵬,被告王梅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彩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鄭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醫療費29200元、營養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誤工費33000元、護理費22250元、交通費3900元、十級傷殘賠償金779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766元、傷殘鑒定費1800元,合計人民幣180766元;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新港熱能公司地塊三料倉工程項目”的發包人是新港熱能公司,工程承包人和工程施工方是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7時許左右,原告在新港熱能公司地塊三料倉工地做模板小工時,從6米高的架子上摔下導致身體多處受傷,后原告被施工現場人員緊急送往龍海市中醫院治療,后被轉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909醫院住院治療39天,經醫院診斷原告傷情為:1、左側第3-6、10-11多發肋骨骨折;2、雙側肺部挫傷;3、雙側胸腔積液;4、右肩袖損傷;5、蛛網膜下腔出血;6、腰椎橫突骨折;7、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經原告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進行傷情鑒定,該所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為: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誤工天數150天、營養期60天、護理期為出院后50天。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三被告分別作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監督者和風險防控者,對提供勞務者的活動應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和勞動保護義務,對施工現場的勞務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在本案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中,三被告沒有對施工現場采取任何的安全防護措施、沒有在施工現場設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提示、沒有對現場施工的工人采取任何切實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三被告分別作為的本案工程項目的發包方、承包方對于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的過錯和責任,應當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請求。
被告新港熱能公司辯稱,1、答辯人將工程發包給禹澄建設公司,禹澄建設公司是工程的承建方,也是用工方,即原告是與禹澄建設公司存在用工關系,而答辯人不是用工方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2、禹澄建設公司作為承建單位具備了建設企業資質,為二級建設單位;答辯人在選擇承建單位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綜上,答辯人是工程的發包方,不是用工單位,也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禹澄建設公司辯稱,1、該案件不屬于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賠償。理由如下:(1)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并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依法成立勞動關系,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2)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鄙暾埞J定的期限未滿,原告應當申請工傷認定。(3)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第一條“…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第二條“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據該規定,答辯人已于2019年12月11日向龍海市社會勞動保險中心投保了工傷保險團體保險,參保期限為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2月14日,并按照規定已繳納工商保險費22465.6元。而原告鄭會于2019年12月12日早上發生事故,在參保期限內受傷,至今依然在工傷認定期限內,應當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賠償。2、退一步而言,假設是勞務關系,原告也有責任,原告已經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了,其身體等各方面已經不適合從事于建筑行業重體力的工作,且相對的安全措施原告未做到,沒有戴安全帽,自己走路不小心勾到受傷,存在過錯,賠償標準應按農村居民計算;王梅清是其雇員,有權代我方墊付治療費用等。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王梅清辯稱,1、答辯意見與新港熱能公司、禹澄建設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2、答辯人是禹澄建設公司臨時雇傭的項目負責人,履行職務行為,本案與其無關;3、本案其為禹澄建設公司先墊付原告醫療費65000元,要求抵扣;4、原告不是其叫來干活,是其他班組叫來做模板工。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新港熱能公司地塊三料倉工程的建設單位新港熱能公司,施工單位禹澄建設公司。2019年12月12日7時許左右,鄭會在禹澄建設公司施工的新港熱能公司地塊三料倉工程工地從事模板工時,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后鄭會即被現場施工現場人員送往龍海市中醫院治療,后轉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909醫院住院治療39天,共花費醫療費用28563.37元。鄭會傷情經醫院出院診斷為:1、左側第3-6、10-11多發肋骨骨折;2、雙側肺部挫傷;3、雙側胸腔積液;4、右肩袖損傷;5、蛛網膜下腔出血;6、腰椎橫突骨折;7、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繼續門診口服藥物治療;3、3月內避免重體力活動;……。2020年3月13日,鄭會自行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進行傷情鑒定,該所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為:1、鄭會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附加一處十級傷殘;2、鄭會出院后的護理期評定為50天,營養期評定為60天、誤工期評定為傷后150天。鄭會受傷后,王梅清墊付醫療費用65000元。
本案雙方爭執的焦點:
一、關于鄭會在禹澄建設公司施工的新港熱能公司地塊三料倉工地干活受傷是否須申請工傷認定問題。
鄭會主張,1、其是臨時被王梅清雇傭,王梅清是雇主,本案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2、鄭會受傷治療期間,其親屬找不到王梅清,也不知道王梅清身份信息,所以才找工程承包方禹澄建設公司,目的是為了證明鄭會是在他們的工地上受傷的;鄭會受傷時已經59歲,早已超過退休年齡,且與禹澄建設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本案不申請工傷認定;案發后,經禹澄建設公司調解二次未果,后鄭會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新港熱能公司認為,本案用工單位是禹澄建設公司,其將新港熱能公司地塊三料倉工程發包給有建筑資職的禹澄建設公司施工,鄭會在工地受傷應依法申請工傷賠償。
禹澄建設公司認為,本案不屬于提供勞動者損害糾紛,其于2019年12月11日投保了團體工傷保險,鄭會受傷后,其提供給鄭會勞動關系證明、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申請書、職工傷情證明、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受傷職工身份核對證明、工傷保險團體參保登記表等材料由鄭會向依法“人社局”申請工傷賠償。為此,本案鄭會理應依法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賠償。
王梅清認為,鄭會不是其雇請,是其他班組叫來做模板工;其是禹澄建設公司雇傭現場施工項目負責人,鄭會受傷理應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賠償。
本院認為,鄭會在禹澄建設公司施工的新港熱能公司地塊三料倉工地從事模板小工時受傷,根據鄭會陳述其是被王梅清雇請臨時叫來工地干活;而王梅清辯稱,鄭會是其他班組叫來從事模板工。對此,禹澄建設公司辯稱,鄭會是其雇請職工,并提供給鄭會家屬有關勞動關系證明、授權委托書、工傷認定申請書、職工傷情證明、受傷職工身份核對證明、工傷保險團體參保登記表等材料,由鄭會向龍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及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雙方均未向有關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雙方既未簽訂勞務合同也未簽訂勞動合同;現鄭會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起訴訟,并無不妥。為此,新港熱能公司、禹澄建設公司、王梅清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鄭會自行委托傷殘鑒定問題。
本院認為,新港熱能公司、禹澄建設公司、王梅清對鄭會自行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進行傷情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未提供依據,且也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鄭會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進行傷情鑒定意見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三、關于賠償義務人及民事責任如何確定問題。
鄭會主張,其受雇于王梅清,本案發包方新港熱能公司、承包方禹澄建設公司及“包工頭”王梅清對于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的過錯和責任,對施工現場沒有采取任何的安全防護措施、沒有在施工現場設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提示,應當對本次事故鄭會造成的損失,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提供錄音、王梅清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證實。
新港熱能公司認為,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建設企業資質禹澄建設公司,沒有任何過錯,且也不是用工單位,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禹澄建設公司認為,1、鄭會不是王梅清雇傭的,是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招用(臨時雇傭)的職工,鄭會受傷時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2、王梅清只是項目負責人,王梅清是在履行職務行為。3、退一步而言,假設本案是勞務關系,鄭會也有責任,其已經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適合從事建筑行業重體力工作,其走路不小心勾到摔倒受傷,且沒有戴安全帽,鄭會本身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4、公司有組織調解,鄭會一方進行錄音,現鄭會提供的錄音材料存在虛構和不實之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王梅清認為,1、其是被禹澄建設公司臨時雇傭項目負責人,是履行職務行為,本案與其無關。2、禹澄建設公司組織調解其有參與一次,鄭會提供調解過程的錄音材料存在虛構和不實之處。
本院認為,鄭會未提供其在工地受傷與新港熱能公司有過錯的證據,且新港熱能公司將該公司地塊三料倉工程發包給具有建筑資職的禹澄建設公司施工,對于施工單位的現場施工人員受傷,發包方不存在過錯,鄭會要求新港熱能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證據不足。鄭會受傷后,禹澄建設公司組織調解,期間,鄭會一方對調解過程進行錄音,以證明王梅清系向禹澄建設公司分包工程;對此,禹澄建設公司、王梅清對錄音材料真實性提出異議,鄭會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相佐證,故本院確認王梅清是禹澄建設公司臨時雇傭項目負責人以及鄭會是禹澄建設公司臨時雇傭員工,為此,禹澄建設公司作為雇主對鄭會在工作中受傷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鄭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從事建筑行業工作中應當能夠預見到可能發生安全事故,但鄭會輕信能夠避免,沒有盡到謹慎、注意安全的義務,鄭會對自身的受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梅其是在履行職務行為,其辯解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可以采納。
綜合案情,禹澄建設公司對建筑施工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事故防范責任,其對雇員鄭會在工作中受傷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為此,本院酌定承擔責任的比例為禹澄建設公司承擔90%、鄭會自擔10%。
四、關于鄭會賠償標準及項目問題
判決結果
一、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二十日內再賠償鄭會經濟損失80173.25元;
二、駁回鄭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915元,由鄭會負擔757元,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1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建輝
人民陪審員黃伯堅
人民陪審員蔡偉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鄭瑩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