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與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李某某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602民初684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豫1602民初52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豫16民終3098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周口永發公司的財產是否不足以清償生效文書確定的債務,李某某、李某某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不清;裁定撤銷(2019)豫1602民初5201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良偉、張俊霞及被告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執行李某某、李某某為川匯區人民法院(2017)豫1602執2836號執行案件的共同被執行人。事實與理由: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與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7年2月24日由川匯區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3840號判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應歸還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及利息,并支付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支出的案件受理費17562元。根據川匯區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3840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已向川匯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實施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原告依法向川匯區人民法院申請李某某、李某某為川匯區人民法院(2017)豫1602執2836號執行案件的共同被執行人,川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02執異233號執裁定書,駁回原告申請追加李某某、李某某為被執行人。現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已查明,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股東李某某、李某某為夫妻關系,在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成立時,李某某、李某某未足額繳納出資,在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成立后,李某某、李某某抽逃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要求追加李某某、李某某作為本案被執行人。
被告李某某辯稱,因為李某某本人系周口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為系職務行為,其所發生的一切借款行為均由公司進行承擔,本人不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李某某辯稱,李某某雖系公司股東,與李某某系夫妻,但借款時對借款并不知曉,所以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辯稱,該借款的事實存在是用于公司建設,因當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借款至今沒有兌現給申請人永發紡織有限公司,通過了川匯區法院一審的判決,我們認可川匯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被告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是正確的,要求追加李某某和李某某共同進行清償是完全錯誤的;且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現處于歇業狀態,但有土地和廠房,價值4000萬元以上。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訴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豫1602民初3840號判決,判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償還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支出的案件受理費17562元。后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對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實施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李某某、李某某為執行案件的共同被執行人,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豫1602執異233號執行裁定書,認為: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的追加以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為限,從申請執行人提交的證據和本院查明的事實,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作為被執行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的股東李某某、李某某為被執行人,其沒有證據證明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證據,裁定駁回申請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申請追加李某某、李某某為被執行人的申請。
另查明,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成立,股東為李某某、李某某,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其中李某某出資額350萬元,李某某出資額150萬元。2011年7月26日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并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增加注冊資本,其中李某某投資金額350萬元,李某某投資金額150萬元。在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進行登記,增資為1000萬元,實收資本1000萬元。2011年7月27日,被告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的賬戶陸續轉出500萬元,交易對手的賬戶戶名分別為李駿才、張慶偉、楊九層。
再查明,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現處于歇業狀態,但其名下登記有土地與廠房,其中土地不動產權證號:2006-42,取得方式:出讓,土地性質:工業用途,宗地面積:44710.20㎡,使用權面積:44710.20㎡;該公司名下登記有配套辦公、工業及其他配套房屋,房屋不動產登記權證號為:0031762(建筑面積103.00㎡)、0031763(建筑面積2980.06㎡)、0031764(建筑面積997.10㎡)、0031765(建筑面積13724.40.00㎡),總建筑面積為17804.56㎡。上述固定資產的房屋基本處于查封與抵押的權利限制狀態,尚未處置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現新
審判員張玉紅
人民陪審員李艷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賈莉莎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