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劉桂光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12979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廣東省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建筑監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劉桂光等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45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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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省建筑監理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法院依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認定各方責任錯誤,該報告書有效性存在重大瑕疵,事故真正原因未進一步查實。二審法院對省建筑監理公司再次提出的證據有效性瑕疵視而不見。1.一審判決未考量事故調查組性質、人員組成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導致對案件客觀事實的影響。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昌華街道辦事處作為利害關系人卻直接參與了事故調查。2.上述報告書故意回避了對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以下簡稱廣州供電局)、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荔灣供電局(以下簡稱荔灣供電局)電纜埋設深度嚴重不足、埋設位置偏離電纜溝等關鍵事實的審查,一、二審法院都未就上述關鍵事實加以調查。(二)省建筑監理公司作為接受業主單位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目前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對施工單位的違規施工行為承擔除工程質量責任以外的其他任何侵權責任,一、二審法院認定省建筑監理公司為侵權責任主體,屬于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七十三條作出侵權主體認定,但該等規定只是對共同侵權、侵權賠償構成的原則性規定以及對高壓經營者侵權責任的認定,省建筑監理公司作為監理服務單位,并不屬于上述高壓經營者責任主體。2.省建筑監理公司接受業主單位委托,負責項目施工過程中的監理工作,并非人身損害法上的共同侵權人,亦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管理者或雇主,無須對本案中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省建筑監理公司申請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廣東省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振宏
審判員賈密
審判員郭爾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龔洲洋
書記員馬綺雯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