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偉平、張建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民再308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訴人易偉平因與被申訴人張建華及一審被告郭燦群、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八詠公司)、湖南對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對外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易偉平、張建華均不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2民終2679號民事判決,向株洲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提請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湘檢民(行)監[2019]43000000426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作出(2020)湘民抗17號民事裁定書,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彭俊、易劍鋒出庭,申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江華,被申訴人張建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碧華,對外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更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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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2民終2679號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根據易偉平在一審庭審中的陳述,易偉平和浙江八詠公司及湖南對外建設公司約定的施工內容與其和張建華約定的施工內容一致。后經再次與易偉平和張建華雙方核實,湖南對外建設公司瀏醴高速T17標段項目經理部的工程最終結算單中,草灌混植項目與2011年4月5日張建華及易偉平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所約定的液壓噴播施工內容一致,T13標段與T17標段的施工內容單價在該《勞務合作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但原生效判決在對瀏醴高速第17標段進行工程價款的核算時,依照的是工程最終結算單中的單價8.88元/m2,而非《勞務合作協議》中約定的5元/m2,在易偉平和張建華有明確約定該部分各施工內容單價的情況下,二審判決將該部分工程款按單價8.88元/m2計算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導致該部分工程價款多算了228288.336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及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特此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易偉平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審法院沒有按照實際工程量和《勞務合作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核算總共的金額,造成申訴人多支付100多萬元的損失;二審法院沒有按照《勞務合作協議》約定的單價進行核算,將5元/m2寫成8.88元/m2,錯誤判決造成申訴人損失228290.33元。另外,二審法院沒有對申訴人雇傭的未參與庭審的證人袁某通過現場發問等方式,查明申訴人是否付出了養護和缺陷修補工作的32萬元費用。綜上,請求撤銷(2018)湘02民終267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易偉平支付張建華工程款889213元。
張建華辯稱,1.(2018)湘02民終2679號民事判決確有錯誤,但不僅是抗訴書所列錯誤,而是對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判斷不清,枉顧工程量按實結算的原則,對本案工程量的認定錯誤。2.易偉平與原審被告通過結算協議約定減少建設單位核定的工程量,卻沒有減少對應的工程價款,該工程價款被其侵占用于支付其它經濟往來,該錯誤依法應該糾正。3.原審判決對單價計算錯誤產生的損失遠小于錯誤核減工程量給張建華造成的損失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2民終2679號民事判決及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8)湘0281民初221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周春梅
審判員劉程
審判員張克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寄清
書記員唐逸夫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