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中電嘉旺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2民初10266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浪潮公司)與被告深圳中電嘉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嘉旺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19日在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浪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瑤瑤,被告中電嘉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湘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浪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訴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8日簽訂的《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項目履約保證金300萬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35000元(以30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25日起暫計至2020年8月10日,實際計至保證金還清之日止),共計3435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與長沙交通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先導投資控股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投資成立湖南泊聯(lián)智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泊聯(lián)公司”),泊聯(lián)公司為長沙市智能停車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發(fā)包方。鑒于被告為泊聯(lián)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有權對項目進行決策與實施。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就項目簽訂了《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約定原告為被告及被告名下關聯(lián)公司機電和智能化設備供應商及施工方,原告負責項目處管理軟件外的所有機電及智能化的設備及安裝。為表明合作誠意,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幣300萬元的項目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被告承諾自收到保證金之日起一年內開始與原告簽訂,并在二年內,原告滿足被告相關項目招標文件的前提下,簽訂累計合同金額不低于3000萬的以被告或被告關聯(lián)公司為付款方,原告為收款方的可實施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義務,然被告卻怠于履行。現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一年屆滿,被告未就項目對外招標,更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可實施合同。鑒于此,原告有權根據《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第六條第1款之約定,單方解除本協(xié)議;并要求被告自收到保證金之日起,按保證金總額的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直至被告將保證金及違約金付清之日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退。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中電嘉旺公司辯稱:1、合同簽訂的情況屬實,項目因其他客觀原因擱置。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是因為其他的事情延誤了,而不是被告主觀違約的。目前工作都還在籌備階段,近期會向長沙市市政府匯報相關工作,目前已與央企(首鋼)達成收購協(xié)議,希望原告能夠給予一定的緩沖期。2、對于違約金,希望雙方再協(xié)商一下,我方也不是惡意違約的。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長沙市公共停車設施項目辦公室作出《關于落實政府智慧停車一體化平臺第二輪工作協(xié)商落實會議紀要》,決定被告中電嘉旺公司與長沙交通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先導投資控股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投資成立湖南泊聯(lián)智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泊聯(lián)公司),中電嘉旺公司委派4名人員擔任泊聯(lián)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2019年6月26日,湖南湘江新區(qū)管理委員會住建環(huán)保局作出《關于的建議》,明確路測停車泊位資源以湘江為界,河西部分由市停車版、長沙交通集團授權長沙市智慧停車公司——泊聯(lián)智達公司歸集、運營。
2019年10月18日,中電嘉旺公司(甲方)與新浪潮公司(乙方)簽訂《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該協(xié)議第三條第1款約定:乙方將人民幣三百萬元的項目履約保證金支付到甲方指定賬戶,甲方確定乙方為甲方及甲方名下關聯(lián)公司機電和智能化的設備供應商及施工方戰(zhàn)略合作伙伴,并且予以優(yōu)先。該協(xié)議第三條第2款約定:乙方負責項目處管理軟件外的所有機電及智能化的設備及安裝。甲方提供設備進場及達到設備安裝的條件。該協(xié)議第三條第3款約定:甲方保證自收到保證金之日其一年內開始與乙方簽訂,并在二年內,乙方滿足甲方相關項目招標文件的前提下,簽訂累計合同金額不低于3000萬的以甲方或甲方關聯(lián)公司為付款方,乙方為收款方的可實施合同。該協(xié)議第六條第1款約定:自乙方支付300萬元保證金之日其一年屆滿,甲方未與乙方簽訂可實施合同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xié)議,解除通知到達之日,甲方需將300萬元保證金退還給乙方;同時甲方需自收到保證金之日起,按保證金總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甲方將保證金及違約金付清之日止。2019年10月25日,新浪潮公司向中電嘉旺公司指定賬戶支付了人民幣300萬元的項目保證金。
另查明,現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一年屆滿,原告主張被告收到上述300萬元保證金后,中電嘉旺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至今未與新浪潮公司訂立任何可實施合同,也未退款,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代理人陳述,合同簽訂的情況屬實,保證金已收到。對于違約金,希望雙方再協(xié)商一下,我方也不是惡意違約的,請求適當減免違約金。
上述事實,有《關于落實政府智慧停車一體化平臺第二輪工作協(xié)商落實會議紀要》、《關于的建議》、《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中國工商銀行付款憑證》證實;有本院的法庭審理筆錄及當事人陳述附卷佐證,經庭審逐一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中電嘉旺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簽訂的《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解除;
二、被告深圳中電嘉旺控股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00萬元;
三、被告深圳中電嘉旺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違約金以300萬元為基數,按照日利率0.5‰的標準,從2019年10月25日計至保證金及違約金還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費3428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9280元,由被告深圳中電嘉旺控股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肖安定
人民陪審員魏建蓮
人民陪審員侯意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閆坤斌
書記員黃威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