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張慶山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691民初616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物業公司)與張慶山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新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永利到庭參加了訴訟,張慶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缺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高新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慶山給付物業費10710.14元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訴訟費用由張慶山承擔。事實和理由:張慶山居住在高新物業公司所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拖欠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業費10710.14元。經多次催繳,張慶山未支付,故訴至法院。
張慶山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高新物業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振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合同一份、關于振富小區物業服務的說明兩份,欲證明高新物業公司依據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的要求,每年都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為張慶山所在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其已經接受了物業服務,有義務交納物業服務費。
2.物業費催繳存根五份、欠費明細表一份,欲證明高新物業公司多次催繳,張慶山未交納物業費,按照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應當收取違約金。
張慶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張慶山為大慶高新區振富小區10-5-6-302室業主,其房屋建筑面積87.26平方米。高新物業公司分別于2009年9月18日、2013年9月17日與振富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振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后一直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今。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為16.536元/年/平方米,應在每年10月15日前交納,逾期交納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2011-2019年度,張慶山未交納物業費
判決結果
張慶山給付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費10710.14元,并以10710.14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業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68元,減半收取34元,由張慶山負擔。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
合議庭
審判員孫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于釗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