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盛玖源電力設備銷售有限公司與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故城縣分公司、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2民初76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恒盛玖源電力設備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盛玖源公司)與被告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故城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衡水衡源公司),第三人霸州市華昊特電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昊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于2020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恒盛玖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靳嘉偉、宋長纓,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宏偉,衡水衡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方輝,同時李志升作為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及衡水衡源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華昊特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恒盛玖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向恒盛玖源公司支付貨款2400萬元及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延遲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暫計算至2020年3月30日為1301424元);2.請求判令衡水衡源公司對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恒盛玖源公司獲悉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欲購買一批電力設備,遂委托案外人天津佰潤隆電力設備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潤隆公司)分別與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和第三人華昊特公司各簽署一份上下游《電力采購合同》,后恒盛玖源公司即委托案外人天津市昊然機電商行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1000萬元貨款,11月21日支付500萬元貨款,又委托石國玲于2018年11月28日支付貨款500萬元,共計支付2400萬元,收款人均為華昊特公司。其后,為避免重復交稅等原因,恒盛玖源公司決定自行履行與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和華昊特公司的采購供貨。經與各方協商與佰潤隆公司簽署的兩份《電力采購合同》不再履行。為此,2018年12月12日,恒盛玖源公司與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簽訂編號為HSHYGCDLWZCG-201800040的《電力采購合同》,約定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向恒盛玖源公司采購電力物資,合同總計價格為129978063.2元,交貨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前等內容。2018年12月14日,恒盛玖源公司與華昊特公司簽署《電力采購合同》,約定向華昊特公司采購電力物資,合同金額為78258999.78元,交貨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前,交貨地點為河北省故城縣電力局倉庫。上述兩份采購合同所附合同貨物清單除價格外其他細項均一致。鑒于恒盛玖源公司與華昊特公司所簽《電力采購合同》項下部分貨款2400萬元已經支付華昊特公司,上述采購合同簽署后,華昊特公司即向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發貨,全部貨物交付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后,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出具一份《貨物驗收證明》,加蓋印章及“貨物收訖”章,該《貨物驗收證明》原件由華昊特公司轉交給恒盛玖源公司。鑒于恒盛玖源公司已經按照與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的約定交付全部貨物,故要求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支付相應貨款。同時,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為衡水衡源公司的分支機構,衡水衡源公司應對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的欠款承擔最終法律責任。同時,恒盛玖源公司保留向二被告繼續追索全部合同款項129978063.2元的權利。
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辯稱,首先,本案所涉合同交易并不是正常交易,從正常交易來說,進行交易之前,交易主體雙方要經過必要的了解,還需要進行必要調查,合同簽訂過程中也要進行必要磋商。本案雙方從來沒有接觸過,該公司在案發后才知道有被假冒的合同存在,從正常的交易來說是不正常的。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簽訂所有采購合同均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案涉合同不僅沒有招投標程序,甚至雙方連正常的了解和磋商都不存在,存在眾多疑點,案涉合同是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簽訂,該公司并不清楚。其次,恒盛玖源公司的經營者應該具有相應的法律常識,應當在交易中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考察。從法律常識看,李小冬和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不存在任何經營和決策的關系,本案并不是真正的交易,而是規避刑事犯罪的形式,本案應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處理。
衡水衡源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應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本案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首先,本案中,恒盛玖源公司與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并未簽訂合同,雙方不存在民事上的合同關系。涉案合同上的兩個印章均系偽造,是虛假合同。其次,該虛假的民事合同也未實際履行。華昊特公司在答辯狀中亦明確表示未簽訂過訴爭合同,華昊特公司印章系李小冬私自刻制,所有款項由李小冬個人控制,起訴狀中的履行事項均是李小冬所為。且《貨物驗收證明》無法證實貨物已經實際交付,亦未提供其他能夠證明貨物實際交付的證據,虛假合同并未履行。最后,從恒盛玖源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來看,均存在較大的漏洞和嫌疑,委托簽訂合同和委托付款日期存在前后矛盾。從銀行匯款憑證來看,無法證明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涉案合同所采購的貨物與其他幾個案件所采購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完全一致,僅僅是單價有變化,而單價的變化就是為了湊合同的金額,嚴重脫離實際,僅僅是犯罪的手段,不存在真實的交易。同時,貨物清單中采購的貨物存在眾多不合理性,同時案涉合同簽署頁稅號和電話也是虛假的。綜上,本案是虛假合同,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民事合同關系且并未履行,本案應歸屬刑事范疇。涉案合同是他人偽造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冒用他人名義簽訂的虛假合同,目的是騙取財物,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應裁定駁回起訴。另,衡水衡源故城縣分公司提交補充代理意見認為案外人李小冬偽造印章簽訂案涉合同的行為并不構成表見代理,同時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應當依法判決駁回恒盛玖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華昊特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述稱,華昊特公司從未與恒盛玖源公司簽訂過案涉合同,合同中華昊特公司印章系李小冬私自刻制,所有款項均由李小冬控制,涉及民事起訴狀中所稱履行事項均是李小冬所為。李小冬因涉嫌偽造印章、詐騙犯罪已被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本案涉及合同系其犯罪行為的一部分。目前,各地多家法院均以李小冬涉嫌犯罪做出了裁定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且有法律文書確認李小冬涉及相同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裁定駁回恒盛玖源公司起訴,本案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依據相關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恒盛玖源電力設備銷售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68307元,退還原告天津恒盛玖源電力設備銷售有限公司。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天津恒盛玖源電力設備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哈欣
審判員王晶
審判員蘭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張宇塵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