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縣建筑工程公司與祁縣紅海玻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7民初6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省祁縣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告祁縣紅海玻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省祁縣建筑工程公司訴稱,2002年起至2017年期間,該公司與祁縣紅海玻璃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工程完工及付款協議》,結合工程款決算具體數額,截止起訴之日,祁縣紅海玻璃有限公司應付工程款人民幣44158105元及違約金人民幣4427100.85元,共計人民幣48585205.85元。
祁縣紅海玻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原告虛構訴訟標的數額,以達到中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目的,2019年11月16日收到山西省祁縣建筑工程公司的催款通知書中明確欠款金額為24103636.19元,與起訴狀中的欠款金額相差懸殊太大,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祁縣人民法院管轄更有利于本案的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祁縣紅海玻璃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祁縣紅海玻璃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青
審判員郭富生
審判員盧琳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賀琦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