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堅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份公司等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晉02執異12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與大同市長安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向大同市長安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永堅發出(2017)晉02執88號限制消費令,陳永堅不服,向本院提出異議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永堅稱,法院限制其消費錯誤,應當予以糾正,理由如下:1、大同市長安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涉案債務糾紛形成于2006年,而申請人于2008年才被派至該公司出任法人代表,聘期二年,聘期一到即被解聘。因該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至今無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2、申請人離開該公司已十二年之久,已和公司沒有任何往來,其十幾年的消費完全是本人薪金所得,與公司無任何關系;3、申請人在十二年前被聘為該公司法人代表,十年前就已經被解聘回到廣東老家,與該公司再無任何聯系和往來,對該公司的資產、人事沒有絲毫控制,更不可能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
本院查明,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與大同市長安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4)晉商終字第31號民事判決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以(2017)晉02執88號立案執行。執行中,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向大同市長安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陳永堅發出(2017)晉02執88號限制消費令。
另查明,申請人陳永堅提交了興運投資有限公司2008年3月12日委任其為大同市長安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委派書以及2010年3月12日解除其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解聘書
判決結果
駁回陳永堅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袁建錄
審判員段力平
審判員馬祖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國峰
書記員高倩宇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