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柏鳴實業有限公司、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2執17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申請執行人廈門柏鳴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閩民終1259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事項為被執行人償還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資金占用費、財產保全費0.5萬元、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1.本院通過司法專郵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執行案件告知書及傳票,郵件由他人代收。
2.2018年8月16日,本院保全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中國光大銀行廈門分行3751××××0128賬號;2018年8月20日,本院保全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分行3510××××5888賬號;2018年8月25日,本院保全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交通銀行廈門分行3520××××1106賬號、中信銀行廈門分行7342××××2436賬號。2019年8月1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凍結了上述四個銀行賬號。
3.2020年3月,本院通過本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級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有價證券、房產登記信息及對外投資登記信息等。根據查詢反饋結果,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交通銀行廈門分行3520××××0264、3521××××3841、3520××××8196、3520××××0229、3520××××0109、3521××××0105賬號、興業銀行廈門分行1299××××2748、1299××××1212、1299××××1104賬號、中國光大銀行廈門分行3751××××0502賬戶。
4.2020年4月8日,被執行人向本院報告財產,報告其名下有產品、原材料動產。本院組織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共同到實地現場查看,發現該產品、原材料多為電子元器件,部分產品、原材料外箱上貼有“退貨”以及“不良品”的標識,且有的標識的貼單時間為2016年。考慮到電子產品更新換代較快以及該產品、原材料的不良情況,申請執行人認為該產品、原材料價值不高,法院無需查封該產品、原材料,并申請放棄處置。
5.2020年4月3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6.本院已從凍結的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中扣劃款項1879986.53元,用于收取本案執行費110593元、案件受理費229870元后,剩余款項1539523.53元已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2020年5月26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將本院已采取的執行措施及本案擬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情況向其告知。申請執行人表示無法進一步提供財產線索,并對本院擬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周鋒
審判員紀珠英
審判員陳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吳小珊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