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婷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5民初8275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天潤集團公司”)與被告陳婷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天潤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軼、王念,被告陳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37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2015年入職原告在長沙的分公司,任行政文員、分公司財務。2019年10月8日生產小孩,假期應于2020年3月30日結束。但產假結束后被告并未立即返崗,直到2020年4月上旬才到崗。2020年4月23日,被告即向原告提出請假,請假時間從2020年4月23日至4月30日,事由為回家探親。2020年5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公司財務總監發信息請假,事由為小孩生病住院,具體請假時間未明確,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因被告一直未到崗,原告無奈于2020年7月2日下發了到崗通知書,要求被告到崗上班,但被告仍未到崗。被告社會保險一直在進行繳納,直到2020年8月20日才停保,原告從未在被告哺乳期內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是被告一直以種種理由請假,且在未得到公司批準的情況下拒不到崗上班,屬自行離職,原告不應向被告支付賠償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陳婷答辯稱,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已全部移交工作,被告并未收到書面調崗的通知,被告被辭退后,原告公司未再給被告安排工作,被告系在哺乳期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本院確認如下事實:陳婷于2015年8月24日入職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任行政文員,2016年1月兼任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財務。2019年10月8日,陳婷休產假173天,時間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10日,陳婷向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請事假,2020年5月11日回崗上班。2020年5月18日,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將陳婷移除財務工作群。2020年5月21日,陳婷根據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及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的安排,與賈夢進行財務工作交接。2020年7月2日,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向陳婷發送《到崗通知書》,要求陳婷在接到該通知后7日內回崗工作,逾期不到崗視為自動離職。
因解除勞動關系發生爭議,被告陳婷向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8月10日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長勞人仲案字(2020)第86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向陳婷支付經濟賠償金37500元,支付生育津貼16487元,支付工資1707.06元。武漢天潤集團公司與陳婷均不服仲裁裁決,遂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美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書記員梁廣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