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貴榮與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205民初1440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翁貴榮訴被告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航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翁貴榮,被告柳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訂立的《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交納的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三、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在被告公司住所地簽訂《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在簽訂該份格式合同時被告僅拿出了部分合同給原告看,并告知原告退車時支付磨損費及處理本人的違章情況后即退還保證金,對于違約金等一系列不利于原告的條款既沒有提示也沒有出示給原告看。在原告簽字后,被告并沒有當場加蓋公章并將合同交給原告,而是說需要將在公司走流程蓋章,讓原告幾個月后再來領取合同?,F因疫情影響,原告難以繼續履行合同,便與被告協商退車事宜,被告則要求原告支付兩萬元違約金加上磨損費后才可以退車。原告認為被告在訂立合同時隱瞞了諸多對原告不利的條款,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與被告訂立《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柳航公司辯稱:一、雙方當事人簽訂《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已經合法成立并生效。原告無故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是無理和無法律支持的。二、按照《承包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承包期滿后,在乙方(含頂班司機)無違反本運營承包合同條款行為且未欠甲方任何債務、承包期間的交通違章扣分和罰款等己處理完畢的情況下,辦清移交手續的,甲方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安全保證金退還給乙方(不計利息)”?!冻邪贤飞形唇獬虺邪谙尬磳脻M,不能將保證金退回原告。綜上,原告本案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被告提供的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經本院審查,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7日,柳航公司作為甲方(發包方),原告翁貴榮作為乙方(承包方)簽訂一份《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純電動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輛各種證、照手續齊全的直接可運營的運營出租汽車,車輛的產權、經營權、管理權屬甲方所有,車牌號碼為桂B×××××。乙方承包經營周期為3年即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乙方自愿向甲方繳納合同保證金20000元,承包期滿后在乙方(含頂班司機)無違反本運營承包合同條款行為且未欠甲方任何債務、承包期間的交通違章扣分和罰款等已處理完畢的情況下,辦清移交手續,甲方在30個工作日內將安全保證金退還給乙方(不計利息)。因自然災害、國家法規、政策和政府行為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單方或雙方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的,則本合同自然終止,不予追究責任。合同還就其他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約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翁貴榮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翁貴榮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覃可基
人民陪審員韋利榮
人民陪審員黃月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盧青
書記員韋羽
判決日期
2020-12-31